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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默認夫妻財產共同所有,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實際上,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未必總是一致的,尤其在夫妻感情不佳的時候,往往會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擅自處分的舉動。一般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但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一方擅自揮霍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要求配偶另一方通過離婚訴訟去分割共同財產是不符合緊迫性的,所以法律賦予了夫妻在特殊情況下分割婚內財產的可能性。民法典第1066條吸收了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明確兩種情形下可以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第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第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一致,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上述兩種情況下允許不離婚而分割婚內共同財產,能夠更好地保障夫妻另一方財產的安全,真正實現夫妻權利平等,對家庭財產也是一種保障的有效方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共同財產 夫妻 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