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既不承擔互相撫養的義務,也不享有配偶繼承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視為同居期間,相關權利義務比照同居法律關系予以處理。假設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在同居期間一方當事人已死亡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當然,如果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即“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婚姻 宣告無效 撤銷 人身 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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