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法頒布之前,我國婚姻法并未對婚姻無效的事由作出規定,有的當事人可能存在如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等,但已經共同生活幾十年,并生兒育女,若再宣告其婚姻無效,反而會使已經形成多年的穩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巨大變動,對當事人及其家庭都會造成不利影響,甚至會引起不良的社會效應。故宜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2001年之前結婚的,若存在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的,應當以當時的法律對婚姻效力進行認定,不受2001年婚姻法及民法典關于婚姻無效的約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婚姻 無效 制度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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