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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具體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包括常規賠償、喪葬費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和死亡撫慰金五個部分。
(1)常規賠償。即賠償為搶救受害人所支出的費用,應當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按照侵害健康權的常規賠償確定。
(2)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3)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5)精神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包括 賠償 撫養 侵害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