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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承運人遲延運輸,應承擔什么義務?
案情:2004年12月29日,阿卜杜勒購買了一張由香港國泰航空公司作為出票人的機票。機票列明的航程安排為:2004年12月31日上午11點,上海起飛至香港,同日16點香港起飛至卡拉奇;2005年1月31日卡拉奇起飛至香港,同年2月1日香港起飛至上海。其中,上海與香港間的航程由東方航空公司實際承運,香港與卡拉奇間的航程由國泰航空公司實際承運。
2004年12月30日下午15時起上海浦東機場下中雪,東方航空公司的MU703航班因為天氣原因延誤3小時22分鐘,導致阿卜杜勒及其家屬到達香港機場后未能趕上國泰航空公司飛卡拉奇的銜接航班。東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告知阿卜杜勒有兩種處理方案:其一是阿卜杜勒等人在機場里等候3天,然后搭乘國泰航空公司的下一航班,3天費用自理;其二是阿卜杜勒另行購買其他航空公司的機票至卡拉奇,費用為25000港元。阿卜杜勒當即表示無法接受,其妻杜某電話給東方航空公司,但該公司稱有關工作人員已下班。杜某對東方航空公司的處理無法接受,且因攜帶嬰兒而焦慮、激動。最終阿卜杜勒及家屬共支付17000港元,購買了阿聯酋航空公司的機票及行李票,搭乘該公司航班繞道迪拜,到達卡拉奇。為此,阿卜杜勒支出機票款4721港元、行李票款759港元,共計5480港元。
阿卜杜勒認為,東方航空公司航班延誤,又拒絕重新安排航程,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遂提出訴訟,要求判令東方航空公司賠償機票款和行李票款。
東方航空公司辯稱,航班延誤的原因系天氣條件惡劣,屬不可抗力,且已將此事通知了阿卜杜勒,阿卜杜勒亦明知將錯過香港的銜接航班,其無權要求東方航空公司改變航程。阿卜杜勒稱,其明知會錯過銜接航班仍選擇登上飛往香港的航班,系因為東方航空公司承諾會予以妥善解決。
焦點:東方航空公司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置措施?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民法典第82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
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分析:人民法院認為,MU703航班由于天氣原因發生延誤,對這種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東方航空公司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發生,故其對延誤本身無需承擔責任;但需證明其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延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發生,否則即應對旅客因延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
阿卜杜勒在浦東機場時由于預見到MU703航班的延誤會使其錯過國泰航空公司的銜接航班,曾多次向東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詢問怎么辦。東方航空公司應有義務向阿卜杜勒一行提醒中轉時可能發生的不利情形,勸告阿卜杜勒改日乘機。但東方航空公司卻讓阿卜杜勒填寫《續航情況登記表》并告知會幫助解決,使阿卜杜勒對該公司產生合理信賴,從而放心登機飛赴香港。因阿卜杜勒一行是得到東方航空公司的幫助承諾后來到香港,但是東方航空公司未考慮阿卜杜勒一行攜帶嬰兒要盡快飛往卡拉奇的合理需要,向阿卜杜勒提出了要么等待三天乘坐下一航班且三天中相關費用自理,要么自費購買其他航空公司機票的“幫助解決”方案。根據查明的事實,東方航空公司始終未能提供阿卜杜勒的妻子杜某在登機前填寫的《續航情況登記表》,無法證明阿卜杜勒系在明知飛往香港后會發生對己不利的情況仍選擇登機,東方航空公司沒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來避免因航班延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發生,不應免責。
法院最終判決東方航空公司對阿卜杜勒購票支出的5480港元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表明,因不可抗力造成航班的延誤,航空公司并無責任。但是,航空公司在因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時,有義務及時向換乘的旅客明確告知到達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轉簽服務,以及在不能提供轉簽服務時旅客如何辦理旅行手續。如果航空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或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幫助乘客,給換乘旅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航空公司 阿卜 卜杜 杜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