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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借款合同在何種情況下有效?
案例一
案情:冉某以急需資金為其堂哥買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無法取出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參加鄭某父親的喪禮時,找到鄭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鄭某因與冉某夫妻相熟,了解冉某的家庭情況,便從當時在場之案外人楊某江處借取1200元,湊齊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鄭某出于借款金額不大,喪禮上賓客眾多,當眾擬寫借據會有傷雙方顏面的考慮,未要求冉某出具書面借條,亦未約定具體還款時間及利息計算標準,僅由冉某口頭承諾短時期內便能償還。時隔半年,鄭某見冉某仍無還款意向,多次找其催收,冉某均以各種理由搪塞,后來更發展到避而不見。
2014年8月6日,鄭某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冉某歸還借款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鄭某方明確資金利息從借款之日后一個月后開始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并自愿選擇利息以當地農村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為參考。被告冉某沒有出庭,未能調解。
焦點:
冉某、鄭某二人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法條:
民法典第668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雖然雙方都無直接證據證明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但原告鄭某提交的間接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且各證據之間能形成證據鎖鏈,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判決由被告冉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鄭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這是一起典型的口頭合同合同的案例。實際生活中,大量民間借貸都發生在熟人之間,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之間,因為都是熟人,出借人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慮,很少要求借款人寫借條或者留存其他憑證。一旦出現不還款或者少還款等違約情況,出借人拿不出有效的直接證據來認定借款合同成立及已經履行的事實。本案中,因為鄭某有向案外人楊某江借錢、現場湊齊2萬元,后有多次向冉某催收借款等間接證據,使得法院可以結合各方提供的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從而確認了借款合同關系,并判令冉某還款并承擔利息。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在為法院維護公平正義點贊的同時,也要吸取鄭某的教訓。借款給他人有風險,應該以法律的方法加以處理,不能因為礙于情面而不要求對方寫借條或者留下借款憑證。否則,一旦對方不守誠信,產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時可能會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案例二
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陸續出借700萬元給陳某某用于發放高利貸,每月從陳某某處獲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時起,陳某某先后向李某與其妻王某支付利息共計233萬元。2009年6月后,陳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歸還700萬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與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陳某某歸還借款70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焦點:
李某與陳某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法條:
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分析: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王某明知陳某某借款系用于對外發放高利貸,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資金,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借款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借款被認定無效后,陳某某雖應返還借款本金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但對于陳某某已支付的233萬利息中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部分,應沖抵借款本金。對于沖抵后尚欠本息,陳某某應予返還。
近年來,此類情況在社會上時有發生,一旦發生訴訟,法院基本上會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高額利息、違約金等不予保護,以維護正常民間融資秩序。這個案件也告訴我們,因追求高額利息而將款項出借給他人從事非法活動,所簽訂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僅可能得不到高額利息,如果發生借款人資金鏈斷裂或者攜款出逃等情況,還可能血本無歸。因此,只有遵守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會得到預期利益,不能貪圖法外利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借款 合同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