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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居住權、地役權,怎么看?怎么辦?
【案例一】
案情
我的房子,他人住,法與情何在?
普大爺在長春市有一套房子,子女為獨居的父親聘請了保姆小芳。為了讓陪伴自己多年的保姆老有所居,普大爺想在房產證上增加小芳的名字。但子女擔心小芳對父親的房產另有所圖,都不贊成。普大爺陷入了兩難境地。那么,普大爺可否在不改變房屋權屬的情況下,解決保姆生活居住的需求?
疑惑解答
根據民法典中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普大爺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在房屋上為保姆設立居住權,以滿足保姆生活居住的需要。
首先,普大爺需與保姆簽訂居住權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此外還可以對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爭議解決的方法等進行約定。其中,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約定為直至保姆死亡時居住權消滅。
其次,普大爺需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保姆對房屋的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至合同約定的居住權人死亡時居住權消滅。
法律評析
普大爺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如果普大爺選擇在房產證上增加保姆的名字,其法律結果將是保姆作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或共同共有人,依法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但保姆享有的房屋所有權在子女眼中已然構成了父母財產的安全隱患,由此引發的家庭矛盾不在少數。
為解決這一困境,我們需要一種法律制度,在不改變房屋所有權權屬的前提下,可以充分保障房屋居住人占有、使用房屋的生活需求。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制度,就是回應了這一社會需求。
本案中,因為可以設立居住權,讓普大爺的難題有了解決辦法。普大爺通過為保姆設立居住權。一方面,可以滿足保姆的生活居住需求,實現了普大爺的心愿;另一方面,解決了子女們的財產憂患,讓子女們能夠理解、支持父親的決定。實現了法與情的交融與統一。
【案例二】
案情
菜地種植與水塘養殖,如何互利共贏?
今年,富強村村民張三承包水塘20年進行水產養殖,李四在張三的魚塘邊承包了10畝菜地,期限是30年。為了方便澆灌菜地,李四想從水塘直接取水,便和張三商量每年給張三點錢算作水費,但張三怕耽誤自己經營魚塘不知道應不應該答應。
張三有自己的擔心,如果答應李四取水,是否會耽誤自己的水產養殖?如果真的耽誤了,怎么做才能挽回損失?
疑惑解答
根據民法典關于地役權設立的相關規定,張三可以采取與李四簽訂地役權書面合同方式,在合同中將他擔心的事情以及有關事項都約定清楚,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為了保證有充足的水源進行水產養殖,張三可以限制李四單次或單日取水量,或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其他限制條件;
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李四違反義務的違約責任,如解除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合同約定的地役權期限不能超過水塘的20年承包期限。
如果張三未與李四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而李四有明顯的濫用地役權行為時,張三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法院請求解除地役權合同。
法律評析
地役權是民法用益物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本案中,李四通過向張三支付一定費用,利用張三的魚塘,來提高自己菜地的收益,因此李四為地役權人,張三為供役地權利人,魚塘為供役地,菜地為需役地。
根據民法典第十五章的規定:(1)地役權人和供役地權利人可以就地役權的具體內容、地役權的行使目的、方法和限制等權利內容進行約定。(2)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3)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4)地役權人如果出現了違反合同濫用地役權的情形,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因此,張三可以根據民法典的這些規定,與李四訂立地役權合同,既滿足李四的菜地用水需求,又不影響自己的水產養殖,實現雙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地役權 居住權 合同 張三 保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