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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③丨代孕風波,“媽媽”是媽媽嗎?——委員“合議庭”,此案如何判?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生父代子起訴名義母親(代孕媽媽),請求確認無親子關系,能獲法院支持嗎?且看委員們組成“合議庭”,怎么“審”?法院怎么“判”?……
【案情是什么?】
張某于2016年1月與案外人李某簽訂《試管嬰兒包成功代孕協議》,約定李某為其安排代孕母親,由張某自行提供精子,進行試管嬰兒代孕。
2016年12月張小寶如期出生,由于必須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填報母親信息,張某便與王某協商,將王某姓名填在“母親”一欄上。
幾年后,張某以王某與張小寶無血緣關系為由,以張小寶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張小寶與王某不存在親子關系。
王某卻陳述:她與張某為同居關系,由于多次取卵人工受孕失敗,只得借她人卵子和張某的精子體外受精后,再植入王某體內孕育。張小寶是其十月懷胎生下來的孩子,雖然其與孩子在醫學上沒有血緣關系,但自己是他的分娩媽媽,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自己養育。
張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試管嬰兒包成功代孕協議》。該協議約定:乙方李某安排代孕媽媽,懷孕方式為試管嬰兒代孕,至精子供應方(甲方,即張某)的一個嬰兒順利生產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金額人民幣75萬元。
張小寶出生時的醫學證明顯示:母親為王某,父親為張某。經醫學鑒定確認張某是張小寶生物學父親,后張某按照協議約定,結清了代孕費用。
醫院孕產記錄反映:產婦姓名為王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米。但庭審中被告王某自述血型為B型,且與醫院孕產記錄上產婦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
【委員怎么“審”?】
甲委員 原告張小寶是由其父親張某自行提供精子,由他人提供卵子,通過試管嬰兒技術代孕所生,顯然與被告王某沒有生物學上的血緣關系。 從“代孕協議”來看,張某作為委托方,接受代理方李某安排代孕媽媽。協議中并無由王某代孕這一關鍵事實。而從醫院的孕產記錄看,產婦姓名雖登記為王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與王某不符。雖然王某可以證明其照顧撫養孩子的客觀事實,但沒有直接證據表明王某是十月懷胎孕育了孩子的代孕母親。 |
乙委員 夫妻有權行使生育權,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況下,可選擇人工生育方式,但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張某與王某是男女朋友關系,雖同居多年卻并未轉變為婚姻關系。雙方選擇非法代孕方式,不僅有違公序良俗,也會對孩子身心健康及社會倫理等方面產生不良影響。 |
丙委員 我們平常說的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子女關系,包含父母與其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的關系。合法的親子關系受法律保護,而其中父母與親生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 張某與王某并非合法夫妻,雙方私下進行人工生育,屬于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亦違反公序良俗。簽訂的《試管嬰兒包成功代孕協議》也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應確定無效。 |
丁委員 違法代孕會造成法律關系的混亂,權利義務難以確定,破壞正常的倫理關系。一方面會造成“誰是母親”這類棘手的法律問題,另一方面還會衍生出撫養權、繼承權等各類問題。 輔助生殖技術已呈現為現代醫學科技發展的趨勢,但其中涉及到的法理和人倫問題尚未厘清。因此,醫療機構在探索輔助生殖技術的同時應該嚴格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明令禁止非法代孕,非法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亦應被追究責任。 |
戊委員 此案可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判決代孕協議無效,王某與張小寶無親子關系。 民法典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53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法院怎么判?】 一審法院判決張小寶與被告王某不存在親子關系;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代孕 媽媽 委員 小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