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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丨民法上如何理解“沉默是金”?“沉默”與“默示”有什么區別?
民法上的“沉默”,是指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不作為。單純的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構成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0條第2款規定:“沉默只有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這意味著,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民法認可“沉默是金”。
第一種情況是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例如,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如果一方變更了相關合同的條款,對方沉默的,視為同意更改。
第三種情況是當事人之間存在交易習慣。例如,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系列的交易關系,通常是一方在另一方發出邀約后,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不作表示即為承諾,合同自然成立并必須履行。
與“沉默”是不做意思表示不同,“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在法律上,“默示”相對“明示”而言,“明示”的方式是指行為人將內在意識明確地表達于外部,比如大聲表示同意或反對、用文字表達等。而“默示”的方式,則是指行為人沒有做出明確的表示,但可以從其行為上進行推知,例如點頭、舉手、起立、拍板等,可依據交易習慣,視為默示的意思表示。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沉默 默示 民法 沉默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