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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家人感染或疑似被隔離,孩子沒人管咋辦?這個答案暖心!

2020年06月26日 13:42 | 作者:徐艷紅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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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看到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小區共有部分的收益真的能歸業主嗎?國家遇到緊急情況,征用個人動產或不動產時有補償嗎?公眾人物有隱私權嗎?設置離婚冷靜期,有必要嗎?夫妻離婚時,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高空拋物未造成他人傷害會追責嗎?……

您想知道上述問題的答案嗎?其實,在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答案。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典不僅是我國條文數最多的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來了,對每個人來說意味著什么?這部“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增加了哪些具有時代意義的新規定?回應了哪些新問題?為了深入學習民法典,我們推出了《民法典大家談》融媒體欄目,針對百姓息息相關的話題將連線委員、法學專家們,請他們深入解讀,并對條款的亮點及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并呈現給讀者。

最近一段時間,北京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剛剛頒布的民法典有跟疫情防控相關的新規定嗎?具體是什么內容?為此,記者專訪了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呂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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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紅兵:疫情是一場“大考”,也是一場“大戰”;是“醫療之戰”,也是“法律之戰”,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次“實戰”考驗。考驗過后,我們應該吸取教訓,總結經驗,提煉規律。

民法典結合疫情防控,有四處作了最新規定:

一是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第34條第4款);

二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第245條);

三是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在政府應急處置過程中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第285條第2款、第286條第1款);

四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第494條第1款)。

記者:在我國疫情防控舉措中,會對疑似感染病例及密切接觸者進行集中隔離,有時難免會發生家人被隔離、未成年人無人照料的情況,今年疫情期間,湖北紅安縣17歲的腦癱兒因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離、無人照料而去世的消息,讓人痛心。民法典對此有無制度規定,具體內容是什么?  

呂紅兵:我們經常說立法要以人為本、以民為本,這次民法典中監護制度的完善對這樣一個活生生的案例其實是有回應的,這也體現了我們國家立法能夠反映人民的呼聲和意愿。 

民法典第34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p>

從這個規定來看,首先他適用于“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比如,剛講的湖北紅安縣17歲的腦癱兒,他的家人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離,新冠肺炎屬于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于是,腦癱兒沒人照料,這是制度的適用情形。而以前有過報道,某女子因吸毒被抓,家中孩子無人照料的情況,其孩子是不適用本條款規定的。

第二,從對象上來講,照料的是被監護人。被監護人是指哪些人?民法典第27條、第28條規定,是未成年的子女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說,被監護人雖然成年了,如果沒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也適用本條款。

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怎么理解?

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就是說,自己做了某個行為,其行為性質是什么?法律后果是什么?他判斷不了、無法辨認。

我們經常講,理論是灰色的,生命之樹是常青的。同樣,法律條文也是灰色的,在法律適用和實踐當中,會遇到很多我們法律條款沒有直接寫到的情況,怎么辦?我們的司法機關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來完善民法典的適用,這個非常重要。

譬如,假設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沒有依法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他們的責任是什么?怎么追究他們的責任?民法典上沒有說,我覺得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個,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在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過程中,如果有意或無意間損害了被監護人的權益,該如何擔責? 

第三個問題,條款說的是必要的、臨時的生活照料措施,如何解釋“必要”?如何解釋“臨時”?這也是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規則的地方。當然我們正常理解必要是指有吃有喝,不能餓死是吧?如果想洗澡,怎么辦?還有,臨時是多長時間?監護人回來之后從何時開始自己來承擔照顧責任,這個時間段怎么把握?

還有,居委會、村委會和民政部門如果懶政和惰政,裝著不知道怎么辦?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知道,那他們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還有,我們可以想像這樣一種場景,監護人回來了,被監護人撲到監護人懷里,高興得熱淚盈眶,監護人對居委會、村委會或是民政部門的同志們說一聲謝謝,轉頭走了,行不行?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提供了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一定會支出相應的成本和費用,這些費用由誰來承擔?

總之,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會遇到一系列的問題,我們要提前謀劃,提前思量。 

記者:因疫情防控國家可能需要緊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有補償?

呂紅兵:第一個問題,什么是征用?比如,在武漢,有的體育場被改建成了方艙醫院,有的酒店被征用成了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的場所。一般理解,征用是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對公民私有財產進行使用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個問題,誰來征用?民法典里沒有具體講,但從憲法的原則來看,當然是國家以及代表國家的政府,具體而言,是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受權機構。不過,這些行政主體在實施征用時也必須履行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第三問題,征用什么?是動產和不動產。如果征用的是車輛,人力是不是也要征用?從法律條款的規定來看,人力是不行的,除非司機本人愿意盡義務來做這個工作。

另外,集體的財產不用征用,國家可以直接調用。

第四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就是補償制度。我國憲法有明確規定,征用是要給予補償的。傳染病防治法也說了要補償。過去的民法通則是講公平合理的補償。物權法規定,“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民法典采用了物權法的規定,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這充分體現了對個人財產權的尊重和保障。

什么條件下要征用?是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狀態下,平常是不能隨隨便便侵犯個人的財產權的。

為什么我們講民法典它是寫滿了權利的宣言書,道理就在這里,這些規定是對政府行為的一種限制。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征用 疫情 民法典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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