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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推拿行業監管存空白 16天培訓后就能拿證上崗
小兒推拿業務須從嚴規范
鞏宸宇
12月11日澎湃新聞報道,西安一名四個月大的嬰兒做小兒推拿后死亡,引起輿論關注。記者調查發現火爆的小兒推拿市場“魚龍混雜”,存在行業門檻低、從業人員資質不一等行業亂象,且小兒推拿從業人員未明確區分保健推拿與醫療推拿,對于小兒推拿師是否需要持證上崗沒有明確規定,行業監管存在空白。
嬰兒死亡和小兒推拿之間究竟有無關系,目前尚無官方結論,但小兒推拿市場的亂象卻值得關注。筆者認為,導致小兒推拿亂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把好從業準入關,即什么人能從事這一業務、什么機構能開展這一業務。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培訓機構提供小兒推拿培訓,通過16天培訓后參加考試便可獲得小兒推拿師證書,費用為4380元。然而實際上所謂的“小兒推拿師證書”只是一本記載了“接受過小兒推拿專項能力考核”的《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人社部門負責人表示,此類證書只能證明持證人參加過培訓,并不能與執業掛鉤。且在2017年,人社部便已將包括保健按摩職業資格在內的100多個資格認證取消。從這個意義上說,小兒推拿的執業資質似乎并不明確。
有專家提出,目前市場上的推拿包括兩類,其一為保健類,從業人員可以零基礎;其二是醫療類,對學歷技能都有很高要求。然而在小兒推拿行業中,要想將兩者準確界定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不少小兒推拿機構常設置在其他機構中,既有在醫療機構中從事保健推拿服務的,也有在非醫療機構場所從事醫療推拿服務的,服務內容和場所交叉,讓人難以甄別;另一方面,小兒骨骼和臟器處在發育期,推拿既可以是幫助小兒進行保健的手段,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治療的效果,二者不好區分。
那么,是否任何機構都可以開展小兒推拿業務?筆者以為,應當區別、從嚴規范。特別是在非醫療機構中進行小兒推拿服務的更應當嚴格限制其服務范圍和宣傳內容。早在2005年,《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要求,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在疾病診斷的基礎上,按照中醫理論和診療規范等實施中醫推拿、按摩,屬于醫療活動,必須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再回到從業準入的問題上。若是在醫療機構開展小兒推拿業務,必須嚴格遵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這點無需贅言。而在非醫療機構開展小兒推拿業務的則應當從嚴把握監管標準。
既然是非醫療性質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應將監管重點放在推拿服務項目范圍和廣告宣傳內容上,對于違規從業和宣傳的,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擅自從事醫療服務并產生嚴重后果的則可能涉嫌非法行醫,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監管并非沒有依據,空白地帶也僅存在非醫療機構內。作為小兒的監護人,父母不能盲目相信一些非醫療機構的夸大宣傳,還應及時選擇正規醫療機構送診就醫。而開設有小兒推拿服務的非醫療機構則應嚴格在保健推拿范圍內開展非治療性的推拿服務,并規范廣告宣傳內容。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推拿 小兒 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