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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業費擬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

2019年11月26日 08:15 | 作者:李澤偉 | 來源:北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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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

物業費擬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

關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召開,會議聽取審議《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物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業委會難成立時可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前期物業最長服務2年,到期后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續期,老物業拒不退出每日罰1萬元,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6個月。

物業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將定期發布

會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受市政府委托,作了關于《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她介紹,隨著居民對物業服務品質的要求不斷提高,由物業服務引發的社會管理問題日益凸顯。近年來,12345市民熱線反映的物業服務類投訴較多,需要創新制度設計,破解現實難題。《條例(草案)》共8章103條,對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費適時調整等做出具體規定。

物業費是物業管理中常見的槽點,經常出現物業覺得不夠、業主認為不值的情況。《條例(草案)》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付費方式和標準,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逾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納,拒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業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業主作出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條例(草案)》第六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服務標準和服務內容。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監測并定期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在協商物業服務費用時參考。

業委會難成立時

政府負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針對未能成立業主大會或者無法選舉產生業委會的情形,《條例(草案)》規定,街道辦、鄉鎮政府負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的職能,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識不足、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制度運行不暢造成的所有權行使不充分問題。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7人以上組成,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前期物業最長服務2年

到期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續期

《條例(草案)》規定,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就前期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進行約定,約定的內容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納入房屋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期限屆滿前3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管理人。

期限屆滿,業主未就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管理人做出決定的,在業主共同決定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人、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并生效之前,前期物業管理人繼續提供服務。

老物業拒不退出每日罰1萬元

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6個月

業主希望更換物業,物業賴著不走怎么辦?《條例(草案)》規定,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管理人的,物業管理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履行交接義務,并撤出物業管理區域。違規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物業管理人予以通報,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1萬元的罰款。

小區老物業撤離而新物業沒到位時怎么辦?《條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應急物業服務機制。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街道辦、鄉鎮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確定應急物業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6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

建議

提前做好條例配套文件的研究制定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認為,《條例(草案)》突出黨建引領、管理全覆蓋、管理重心下沉、利益協調,建議強化黨建引領,明確管理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公開方式,強化物業服務費交納約束措施。

其中,加強監督管理方面,建議加強信用監管,明確規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系統,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實施分類監管,建立相應的激勵和懲戒制度,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為使法規能落地、可實施,建議相關部門提前做好條例配套文件的研究制定,及時出臺物業服務費適時調整、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和履約考評等配套文件及相關標準和示范文本。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物業 服務 物業管理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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