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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改造探親假制度適應社會發展

2019年10月18日 09:59 | 作者:陳磊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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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勞動者從未享受過探親休假等權利專家建議

合理改造探親假制度適應社會發展

早上7點半坐上高鐵,11點半下車,出站后乘坐十幾分鐘出租車,回到家剛好趕上吃午飯……剛剛過去的這個周末,在北京一家事業單位工作的李曉請了一天假,回老家看望母親,“國慶期間車票緊張,不方便回家,所以趁著這個周末回去看看”。

采訪中,當被問及是否使用過探親假回家看望母親時,李曉說,自己參加工作以后都沒有聽人說起過探親假,更沒有享受過探親假。

這種情況并非個例。在近日由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舉行的“新中國勞動法70年:歷史、選擇與趨勢”學術研討會上,專家稱,隨著我國科技革命的推動、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休假制度的完善,探親假制度為相關權利義務主體所忽略,已經名存實亡。

對此,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建議,探親假制度是特殊時代的產物,如今已經基本上失去其歷史功能,亟須通過修改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對探親假制度進行合理改造。

休假制度逐步完善

探親假被大眾忽視

李曉的老家在河南省駐馬店市,她于2004年從北京某知名高校畢業后,留在北京工作。

李曉說,北京的工作節奏快、壓力大,每天都非常忙碌,有了家庭以后更是諸事繁雜。但無論工作再忙,她總會記掛著遠在老家的母親,經常打電話和她聊聊天。今年國慶節,她原本打算回去看望母親,但因沒搶到車票而未能成行。

好在駐馬店通了高鐵,從北京回家一趟只需要4個小時,所以這幾年才能周末回家看望母親。“大概在2012年以前,老家還沒有高鐵,回趟家需要10多個小時,每年只能趁國慶、春節回家。”李曉說。

李曉剛上班那會兒收入不高,工作比較忙,回家的火車也不多,好不容易才能買到一張硬臥車票,在路上“咣當咣當”一晚上。回北京的車票更難買,有時候只能買到硬座票。

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她可以享受探親假,未結婚時1年1次,結婚以后4年1次,每次假期20天。但據李曉反映,她工作以后并沒有聽說過探親假,也沒有享受過探親假。

采訪中,《法制日報》記者隨機詢問了20多名在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工作的朋友,其中只有1人享受過探親假,超過80%的受訪者不知道自己還有這種權利。

10月14日,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舉行“新中國勞動法70年:歷史、選擇與趨勢”學術研討會,探親假制度也是研討會上專家們討論的主題之一。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勞動法分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喻術紅認為,探親假是特殊時代的產物,是為了解決當時兩地分居的突出社會問題,滿足特定時期特殊員工的需求,但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和相關休息休假制度的逐步完善,探親假制度在實踐中應用很少。

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難以適應當前形勢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探親假制度是勞動者休息休假制度體系中的一部分。其最早發端于1958年2月9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目的是為了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

1981年3月,國務院發布《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對前述規定作了修改,進一步完善探親假制度,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假標準。

根據《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與父親、母親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時,單位應根據需要給予路程假。

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有關節日期間以及其他法定休假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我國勞動者享有探親休假的權利。

在喻術紅看來,上個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我國的交通設施不完善,一些地區甚至沒有基本交通線路,職工回鄉難度大、成本高;通訊技術相對落后,受限于經濟實力,普通職工無法普遍享受電話、電報帶來的便利,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兩地分居是當時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從勞動關系的角度出發,為職工提供探親假,能夠激發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單位認同感。”

但自2000年以來,探親假制度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在今年9月,喻術紅在一家權威案件數據庫全文搜索關鍵詞“探親假”時,2001年至2019年9月19日,搜索結果顯示共2767條信息,其中案件爭議焦點是探親假的僅有70條。

喻術紅認為,探親假制度逐步為相關權利義務主體忽視,這是社會環境變化、探親假制度本身局限、勞動者休息休假體系逐步完善的必然結果。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兼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分析稱,勞動者很難享受探親假待遇有多種原因,比如從探親假制度本身來看,其將適用范圍限制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將民營企業等用工主體排除在外,但實際上,民營企業是我國非常重要的用工主體。

在沈建峰看來,探親假制度規則“太老了”也是一個原因,如今探親假制度出臺時所依據的社會經濟狀況已經發生改變,作為上層建筑的探親假難以適應當前的社會經濟狀況。

沈建峰補充說,當前,包括帶薪年休假在內的休息休假制度體系日漸完善,也逐漸替代了探親假的部分功能,久而久之探親假就可能被忽視掉。

整合統籌休假制度

亟須完善法律規范

目前,相關部門也注意到了探親假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2018年9月,人社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第3588號建議的答復中說,將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深入進行調研論證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改調整職工探親假的意見。

喻術紅認為,探親假制度已經沒有普遍存在的必要。其本身是計劃經濟時代我國解決職工兩地分居問題而施行的制度,當兩地分居問題逐漸解決、不再是社會矛盾之時,探親假制度也應當順勢而為退出歷史舞臺。

喻術紅建議,從勞動者需求滿足和我國現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對探親假制度進行合理改造:即“一般取消,特殊保留”,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親假的勞動者休息權保障功能,以延長春節假取代探親假的家庭交流功能,同時以特別法規定的形式保留特殊領域繼續適用探親假制度。

“探親假在特定行業和特定領域仍有存在的必要,可以繼續適用。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中規定的駐外外交人員配偶、《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中規定的士官等繼續享受探親假和相關待遇。”喻術紅解釋說。

沈建峰認為,在目前的經濟社會條件下,確實亟需對探親假制度進行改造。“基本方向是,對所有的勞動者休息休假制度進行整合、統籌,處理好各個休息休假制度之間的關系;堅持國家立法的勞動基準理念,國家立法體現底線功能,應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國家立法的基礎上通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規則等進行符合二者實際的利益分配;探親假制度的完善,還應該考慮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實際發展狀況。”

沈建峰還建議,現行勞動法雖然已經作了兩次修改,但還是不能適應當前社會發展,應該將勞動法的修訂完善提上日程,同時在勞動法框架下完善包括探親假在內的勞動者休息休假制度體系。(記者 陳磊)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探親假 制度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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