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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修訂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強化監督制約機制

2018年12月14日 15:05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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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了新修訂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將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新《聽證辦法》擴大了聽證范圍,除具體價格水平外,將與價格水平直接相關的定價機制納入聽證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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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以下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答記者問全文:

問:為什么要對現行《聽證辦法》進行修訂?

答:現行《聽證辦法》是在2008年修訂頒布的。自實施以來,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召開了萬余次聽證會,在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時傾聽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等方面,發揮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入推進和依法行政的不斷強化,現行《聽證辦法》部分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比如:政府制定價格逐步由主要制定具體價格水平轉變為主要制定定價機制,但現行《聽證辦法》對制定定價機制還沒有相關規定。同時,隨著聽證工作的廣泛開展,社會公眾對聽證過程的透明性、聽證參加人的廣泛性、聽證程序的公正性,期待越來越高。因此,有必要對相關規定加以完善。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特別是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要求,自2016年來,我們啟動開展了《聽證辦法》修訂工作,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反復進行論證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對《聽證辦法》進行了修訂。

問:此次修訂的總體考慮和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此次修訂《聽證辦法》的總體考慮是,緊緊圍繞提高價格聽證工作規范化、陽光化和科學性、有效性,全面總結《聽證辦法》實施以來的價格聽證實踐,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規章的形式予以確定、推廣;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適應價格改革和價格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進一步創新聽證方式方法。

在修訂過程中,我們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公開透明。推進聽證會參加人產生過程更加透明、聽證會參加人更具廣泛性和代表性,推動定價成本和定價方案公開,鼓勵第三方參與聽證,強化監督制約,在現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實現從聽證提起到聽證過程、聽證結果等全流程公開。二是堅持改革創新。適應政府定價方式轉變,擴大聽證范圍,將與價格水平直接相關的定價機制納入聽證范圍;適應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增加網絡聽證,豐富聽證形式。三是堅持平穩推進。對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制度設計,保持穩定;對符合改革方向但尚不成熟的做法,鼓勵先行探索;對程序性內容,盡量規范嚴謹。

問:與現行《聽證辦法》相比,新《聽證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

答:新《聽證辦法》共5章42條,包括總則(5條)、聽證的組織(11條)、聽證會程序(18條)、法律責任(4條)、附則(4條)。與現行《聽證辦法》比較,共修改23條,保留14條,新增5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擴大聽證范圍。除了具體價格水平外,將與價格水平直接相關的定價機制納入聽證范圍。二是豐富聽證形式。鼓勵試點開展網絡聽證。三是完善聽證人構成。除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外,將定價機關人員、專業人士增列為聽證人。四是規范聽證會參加人產生方式。消費者聽證會參加人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和消費者組織等群眾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鼓勵消費者組織參加聽證會,完善參加人隨機選取的方式,增加聽證會參加人回避的規定。五是完善聽證程序。進一步明確價格聽證的提起機關,增加被詢問人解釋說明和圍繞主要分歧點補充陳述的規定,建立聽證人異議保留制度,放寬簡易聽證的公告時限和材料送達時限要求,明確重新聽證的情形。六是提高公開透明度。在聽證提起、聽證公告、聽證材料等方面推進成本公開,強化聽證會內容和聽證會參與人員信息公開。七是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強化聽證目錄約束,明確定義和制定程序,鼓勵第三方機構、專業人士、旁聽人員等第三方參與,明確聽證會參與各方的法律責任。

問:為什么要將定價機制納入聽證范圍?

答:現行《聽證辦法》規定,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時應進行聽證,對于制定直接影響價格水平的定價機制是否應當聽證并沒有明確規定。近年來,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轉變,政府制定價格逐步從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向制定定價機制轉變,通過制定公開、透明的定價規則、作價辦法等定價機制,推動價格調整的機制化、透明化和常態化,盡可能減少直接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實踐證明,通過制定定價機制,不僅有利于規范政府定價行為,防止政府定價的隨意性,而且有利于及時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疏解價格矛盾,提高價格調整的科學性、可預見性和透明度。基于此,此次修訂將政府制定定價機制納入價格聽證范圍,以便在制定定價機制時更廣泛地聽取各方面意見。

問:增加網絡聽證形式出于何種考慮?

答:此前的價格聽證會都是在會議室現場舉行,客觀上受到參會人員數量、地域范圍和時間等因素的限制。多年來,我們一直在積極探索有利于擴大聽證范圍的方式和途徑。近年來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為在更廣范圍、更多渠道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提供了可能。因此,新《聽證辦法》增加了網絡聽證形式。同時,考慮到網絡聽證還是一個新事物,各方面都需要有一個探索和適應的過程,因此新《聽證辦法》只是提出原則性要求,希望能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

問:新《聽證辦法》對聽證會參加人產生方式有哪些調整?

答:此次修訂《聽證辦法》,我們力求在聽證會參加人的選擇上做到更加公開公正,使聽證會參加人更具代表性和廣泛性。為此,新《聽證辦法》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規范:一是保障消費者自愿報名的權利。規定消費者聽證會參加人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和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通俗地講,就是由“A或B”修改為“A+B”, 即確保一定數量的消費者聽證會參加人通過自愿報名方式產生,改變了過去個別地區存在的全部委托相關組織推薦產生消費者參加人的做法,避免消費者“被代表”的情況發生。二是發揮消費者組織在聽證會中的作用。鼓勵消費者組織以社會組織的名義參加聽證會,以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三是提高聽證會參加人的代表性和廣泛性。為防止在自愿報名環節出現相同利益群體扎堆報名或者報名不夠踴躍等情況,規定隨機選取可以結合聽證項目特點,根據職業、行業、地域等合理設置類別并分配名額;四是增加回避規定。明確定價機關、聽證組織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聽證會參加人。

問:新《聽證辦法》在提升價格聽證的透明度和完善監督制約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修訂《聽證辦法》在提高價格聽證的透明度和強化監督制約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力求將公開透明和強化監督制約貫穿于聽證會全過程。

在提高公開透明度方面:一是突出強調成本公開。新《聽證辦法》規定,提起聽證時除提交原來規定的定價方案、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報告外,還要提供經營者按要求公開成本信息的情況,同時在聽證公告中增加公告“與定價有關的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的辦法和結論”;將向聽證會參加人提供的成本材料由此前的“成本監審或調查報告結論”,修改為“成本監審或調查報告”。二是強調聽證會內容和人員信息公開。將此前聽證公告中的“定價方案要點”修改為“定價方案”,并鼓勵通過互聯網以視頻或者文字、圖片形式公開聽證會內容;明確規定要將旁聽人員名單、聽證人和聽證會參加人員的職業、參與組織聽證的第三方機構基本信息、聽證會的取消或推遲情況進行公告或說明。

在強化監督制約機制方面:一是強化聽證目錄的約束。明確聽證目錄的定義即應當經定價聽證的商品和服務清單,同時規定聽證目錄的制定、修訂應當聽取社會意見。二是鼓勵第三方參與。允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第三方機構參與定價聽證的組織工作,規定在聽證人中增加專業人士,旁聽人員可以向聽證組織部門提交書面意見。三是明確法律責任。對定價機關和第三方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聽證會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

問:新《聽證辦法》施行后將對價格工作有何影響?

答:通過此次修訂,《聽證辦法》將更加完善,必將對價格工作產生積極影響,主要體現為“三個提高”:

一是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公眾參與質量。從參與廣度看,通過擴展聽證形式、增加網絡聽證,完善聽證人構成、增加專業人士,規范聽證會參加人的產生方式,完善隨機選取方式,建立聽證人異議保留制度,鼓勵第三方機構、專業人士、旁聽人員等第三方參與聽證會,有助于更廣泛地匯聚民意和聽取各方意見,拓寬公眾參與的廣度。從參與深度看,通過完善聽證程序,明確聽證議程中的被詢問人解釋說明和參加人圍繞分歧點的補充陳述,強化意見表達,提高聽證會的發言和交流質量,提升公眾參與的深度。

二是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通過提高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增加公開的內容,擴大公開的范圍,拓展公開的渠道,并將定價機制納入聽證范圍,明確聽證會參與各方的法律責任,有利于提高價格聽證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提升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更好地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相關制度設計有利于推進定價機關制定定價機制,促進價格調整的機制化。

三是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公開透明度。通過聽證提起、聽證公告、聽證材料等環節推進成本公開的制度設計,有利于促進企業成本信息和政府制定價格的成本公開,并對經營者和定價機關形成制度約束。通過明確聽證目錄的制定程序,公開聽證會內容,公開聽證會參與人員信息,有助于接受社會監督。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聽證 定價 價格 制定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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