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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一審判決一起合同詐騙、信用證詐騙案 判處被告單位罰金30.12億元
新華社青島12月10日電(記者張旭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一審判決一起合同詐騙、信用證詐騙案,判處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30.12億元,判處被告人陳基鴻有期徒刑2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基鴻于2004年9月注冊成立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并以該公司為基礎,先后實際控制經營60余家境內外公司。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在“德正系公司”明顯不具備還款及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為持續獲取資金,按照陳基鴻指使、授意,被告人江平、楊悅、陳旭軍、劉先洲、袁妮、王文宏、黃義發采取重復編排貨物信息、私刻印章等手段共同偽造青島港(集團)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煙臺港集團蓬萊港有限公司氧化鋁、鋁錠、電解銅倉單、轉貨證明等貨權憑證,并使用偽造的貨權憑證欺騙在國際上具有較高信譽的倉儲監管公司出具監管倉單,或者通過賄賂被告人張家春、薛鍵出具內容虛假或超出庫存數量的倉單、核庫確認書等證明文件,并利用上述虛假的倉單或證明文件,以“德正系公司”名義與大量國內外公司簽訂銷售、回購合同,或欺騙其他公司為“德正系公司”提供擔保等方式,騙取多家公司資金共計123億余元(其中2.7億余元未遂)。
此外,“德正系公司”還通過重復質押或將上述偽造貨權憑證質押于銀行等方式,騙取13家銀行貸款、信用證、承兌匯票,共計36億余元。上述資金大部分用于歸還銀行借款、利息和其他到期債務。
法院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江平、楊悅、陳旭軍、劉先洲、袁妮、張家春、薛鍵、王文宏、黃義發1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宣判后,被告單位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陳基鴻等人當庭均表示不上訴。
編輯:秦云
關鍵詞:青島中院 被告單位 30.1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