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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救命藥成“假藥”

2018年08月23日 15:19 | 作者:李勤余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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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月15日報道,今年7月25日,罹患肝癌的翟一平被上海警方刑拘,罪名是銷售假藥。他從國外代購國內沒有的抗癌藥PD-1回國,在原售價基礎上加5%賣給了病友,病友通過注射治療后發現的確非常有效。翟一平代購的藥品之所以被認定為假藥,源于《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視為假藥。”

翟一平代購的藥品確實未經中國相關檢驗機構的嚴格檢測。醫學的復雜性不容小覷,一旦其他病人在使用該藥品后出現問題,翟一平事實上是無法負責的。大多數進口藥的代購者,缺乏資質認可,很難給患者一個保障。所以,該規定有其合理之處。

但這畢竟不能說是真正意義上的假藥,另外,病友們急迫的心情是否也該得到充分考慮?一來,惡疾的發展不等人。如果在國內無法買到救命藥,而病情又確實危急,過于死板的規定就有可能帶來倫理困境。6月15日,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式批準PD-1上市,但相關流程到底要走多久,何時能買到藥,患者的心里沒有底。二來,經濟因素可能會決定患者的生命長度。抗癌藥的價格動輒上萬,甚至十萬、百萬,且需要長期服用,對大多數普通家庭而言是無比沉重的負擔。翟一平的代購能為病友節省一大筆費用,所以,病友們對翟一平被拘從情感上來說是難以接受的。

實施《藥品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老百姓的用藥安全。說到底,也就是為了讓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得到保障。但若因為此規定,反而使急需救命藥的患者得不到救治,豈非本末倒置?代購救命藥被拘的癥結是,機械化地執行法律,使實際效果極大地偏離了設立法律法規的初衷。其實,法律的制定和執行,也應該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與時俱進,才能使法律更好地為百姓服務。遇到困難不可怕,可怕的是默守陳規,拒絕改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假藥 救命 代購 藥成 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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