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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常委張雪樵: 查缺補漏 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在實際工作中,張雪樵發現,目前界定環境污染是否違法所依賴的環境標準體系尚不健全。“有不少領域尚未形成‘國標’,有的是‘有污染、無標準’或者‘有污染、標準亂’。”譬如大氣排放只對二氧化硫等很少一部分有毒有害氣體納入了違法犯罪標準范疇,有很多氣體尚游離于標準之中。“這種‘無法可依’的現狀極不利于開展環境公益訴訟,既影響提起訴訟實現法律制裁的精準性,也難以發揮司法案例的教育引導作用。”
針對這個問題,張雪樵認為可以通過兩種路徑解決:“一是在國家層面,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修訂并盡快出臺或完善分類、分區、分等級的水、大氣、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二是鼓勵省市區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進行地方立法,填補法律空白。”
張雪樵還發現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滯后成為制約環境公益訴訟的“攔路虎”。據他介紹,目前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政府監管等多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遠遠不夠,原環保、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之間數據互不共享;另一方面信息發布制度不完善,政府以及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的環境污染信息類型法律規定不明確。“這樣不僅不利于公眾參與監督,也影響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線索來源。”
他建議,未來應加大環境信息互聯互通工作的力度,進一步細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對接機制,促進行政執法與司法辦案相銜接,擴大向社會公開的環境污染信息類型與范圍。
針對委員們普遍反映的環境專業鑒定貴、鑒定難的問題,張雪樵認為,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司法部等應盡快協同建立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領域的鑒定機構名錄、專家咨詢庫,加快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聯網合作建設;建立公益訴訟專項資金制度,明確鑒定費用的支出渠道和承擔主體,在各級財政賬戶設立專項資金或國家建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基金。
此外,張雪樵著重強調,環境公益訴訟配套制度亟待完善。“比如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政府、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但獲取的賠償金如何用于修復生態、責任主體是誰以及如何監管等,法律上尚無規制;再比如,針對區域性廣、流動性強的江河、大氣污染案件,現行訴訟法確立的以被告所在地為主的公益訴訟管轄原則,下游管不到上游。司法長纓困于‘鞭長莫及’。”
張雪樵建議,未來要以不同行政區域互涉公益訴訟指定管轄為突破口,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跨行政區劃司法管轄制度。(王碩)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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