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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讓父母住危房,開張罰單還不夠
近日,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單位聯合發出的一份通知,指出主汛期即將到來,如果贍養義務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贍養人仍居住在危舊房的,贍養義務人須在5月31日前主動將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處理好家庭成員關系,確保老人住得安穩、生活舒心。確因老人窮家難舍,故土難離,子女務必保證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無憂。否則,政法機關將自6月1日起視情節對贍養義務人進行相應處罰。(《安徽商報》5月28日)
平心而論,這是一份不無溫情的紅頭文件,也考慮到了當地老人安全居住的實際需求。據了解,之前,有關部門在走訪中了解到,岳西縣農村地區仍存在為數不少的不孝敬老人的情況,子女居住在寬敞明亮的新房內,而讓自己的父母長期居住在黑、臟、亂、差等條件簡陋的危舊房中。基于皖南地區即將迎來主汛期,危舊房屋容易倒塌,危及群眾生命安全,讓子女為父母提供住房保障,也算是未雨綢繆,在倡導孝順老人的同時,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隱患。
從法律上審視,子女自己住新房,卻讓父母住危房,不止是一個孝順與否的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更具體地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如果子女“能為而不為”,拒不履行法律賦予的贍養扶助義務,到了“遺棄家庭成員”的程度,就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倘若“情節惡劣”,出現老人住危房傷亡等嚴重后果,子女的這種不孝順行為,還可能構成遺棄罪,面對的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這個角度看,當地聯合通知所強調的“處罰”,并非是危言聳聽。
問題是,這些看似很“硬”的處罰,在現實中還很難落地。姑且不論政策適用老人的年齡大小怎么劃分,危房怎么評定,縱然是子女住了安全房屋,父母還住在危房,在“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心理下,又如何判別屬于“老人窮家難舍,故土難離”?如果是老人不愿搬離危房,要求子女保證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無憂”,子女又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又是否外出打工未歸?而且,翻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并沒有關于老人住房保障不力的對應處罰條款,單是有輕微違法之處,也不一定夠得上行政處罰、刑罰的門檻。當地至今尚未開出一張罰單,恐怕與上述緣由也不可割裂。
其實,解決“子女讓父母住危房”問題,光是發個通知、開張罰單還不夠。說到底,老年人的權益保障不僅是家庭成員,還是全社會,特別是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等等。
對于子女不盡孝道、觸犯法律的劣行,固然應當依法處罰,但如何改善老人居住條件、提供社會保障救助,有關部門同樣責無旁貸。事實上,當地之所以發出這樣一份通知,除了提醒子女應承擔法律義務外,還有“結合汛期到來,以及政府部門尤為重視的扶貧攻堅工作的推動”“希望當地老人住房條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的“意圖”。既然如此,有關部門恐怕還得在發通知之外,把防汛扶貧、危房改造、愛老敬老等實際工作真正做到位。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子女 危房 父母 安全 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