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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環保督察:廣東對207名責任人問責 廳級干部21人
中新網3月29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廣東省今日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根據核查事實和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并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共對207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干部21人。
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廣東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23日將督察發現的16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廣東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廣東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按照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認定、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核查組進行了廣泛深入、認真細致地核查,先后對1363人開展談話,制作談話筆錄1476份,查閱項目資料2000多份,到現場取證625次,調取證據材料19878份,形成了33份共30余萬字的核查報告,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根據核查事實和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并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共對207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干部21人,處級干部83人,科級及以下干部10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52人(廳級14人、處級及以下干部138人),誡勉55人(廳級7人、處級及以下干部48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 練江水質長期重度污染問題。2010年以來,廣東省制定了《練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2013-2020年)》《2015年廣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練江和小東江污染整治目標和任務》《2016年練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目標和任務》等一系列涉及練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和目標任務,但汕頭市、揭陽市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不力,在練江污染治理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導致治理計劃連年落空,兩市綜合整治方案明確應于2015年底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置中心、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填埋場無害化改造工程等多項治污重點工程未按期建成,流域內大量紡織印染企業無序布局,非法排污,每天約62萬噸生活污水直排環境,約3600噸生活垃圾未得到妥善處置,致使練江污染持續加重,發黑發臭,成為目前全省污染最重的河流之一。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政協第十一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委、外事僑務委員會副主任陳茂輝(時任汕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進行誡勉,給予時任汕頭市副市長徐凱黨內警告處分,對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陳東(時任揭陽市委副書記、市長)進行誡勉,給予揭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陳定雄(時任揭陽市副市長)行政警告處分,對揭陽市政協副主席、揭西縣委書記陳群峰(時任揭陽普寧市委副書記、市長)進行誡勉,對汕頭市潮陽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成員李緒明(時任汕頭市潮陽區副區長)、汕頭市海洋漁業局局長周昭勇(時任汕頭市潮南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汕頭市潮南區副區長劉燕飛、汕頭市潮陽區政協副主席、區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鄭耿容進行誡勉,對揭陽市政協常委許漢煥(時任揭陽市住建局局長)、揭陽市公路局黨組書記、局長劉玉榮(時任揭陽普寧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進行誡勉。對其他10名科級及以下干部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誡勉處理。
二、 石馬河東莞段水質惡化嚴重問題。東莞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鎮政府對石馬河流域污染整治重視不夠,截污次支管網建設不到位,污水處理廠改擴建工程、提標改造工程推進不力,畜禽養殖場清理不徹底,致使石馬河水質污染嚴重。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發改委副主任吳道聞(時任東莞市副市長,與茅洲河水質污染嚴重問題合并處理)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東莞市水務局原局長張國平(與茅洲河水質污染嚴重問題合并處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東莞市水務投資集團董事長鄧偉斌(時任東莞市水務局副局長、水務投資集團董事長,與茅洲河水質污染嚴重問題合并處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東莞市水務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倪佳翔(與茅洲河水質污染嚴重問題合并處理)進行誡勉,給予東莞市塘廈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黎雪琴行政記過處分。
三、 茅洲河水質污染嚴重問題。深圳市、東莞市政府對茅洲河流域污染整治工作落實不力,多項重點整治工程進展滯后,生活污水直排茅洲河。深圳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對茅洲河治污工作統籌部署、執法不力,工作機制未理順,污水管網規劃不全,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建設進度嚴重滯后,寶安區、光明新區工作推進不力,部分工程項目進展緩慢。東莞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建設污水收集管網工作不力,管網建設缺口100多公里。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深圳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楊耕(時任深圳市水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深圳市三防辦主任兼市水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鐘偉民(與廣東省污水管網建設問題突出合并處理)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深圳市人居環境委規劃處處長楊軍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時任深圳市寶安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廖少權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深圳市寶安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朱桂明(時任深圳市寶安區環保水務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對1名科級干部予以政紀處分。
四、 新興江新興縣段水質逐年惡化問題。新興縣人民政府對新興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部署落實不力,境內養殖場及散養戶絕大部分僅配套簡易治污設施,大量養殖廢水及生活污水直排,導致新興江(新興縣段)水質惡化明顯。新興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鄉鎮對轄區內禽畜養殖污染整治不到位,統籌協調綜合整治工作力度不夠,推進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不力。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云浮市新興縣委書記唐誼(時任云浮市新興縣長)進行誡勉,給予云浮市新興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何炳友黨內警告處分。對其他7名科級及以下干部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誡勉處理。
五、 楓江潮州段水質持續惡化問題。潮州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第一污水處理廠污水主管網、第二污水處理廠治污項目建設滯后,長期利用三利溪收納、輸送污水,導致三利溪又黑又臭,群眾反映強烈,楓江(潮州段)水環境質量持續惡化。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時任潮州市副市長許典輝進行誡勉,給予潮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黃方亮(時任潮州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潮州市供排水管理中心主任陳傳浩黨內警告處分,對潮州市饒平縣委副書記、縣長陳躍慶(時任潮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進行誡勉,給予潮州市潮安區副區長成思鈿黨內警告處分。對1名科級干部予以政紀處分。
六、 廣東省污水管網建設問題突出。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作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對污水管網建設重視不夠、謀劃不足、推進不力,監督管理不到位,“十二五”期間,全省共完成污水管網建設10294公里,僅完成目標任務的73%,18個地級市未按時完成污水管網建設目標任務,其中廣州市僅完成目標任務的30%,深圳市僅完成目標任務的61%。污水管網建設滯后,影響南粵水更清計劃的河流整治成效,城市黑臭水體多達243段,影響城市環境。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深圳市政協黨組成員王芃(時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廳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代建項目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杜挺(時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行政警告處分,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市建設處處長郭建華進行誡勉,給予時任廣州市水務局黨委書記、局長丁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廣州市水務投資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吳學偉(時任廣州市水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廣州市水務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馮明謙(時任廣州市水務局排水管理處處長、計劃財務處處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原廣州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梁勝國開除黨籍處分(與其他違紀問題合并處理),對廣州市增城區副區長江慧雄進行誡勉,對深圳市發改委黨組成員、副巡視員艾傳榮(時任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城市發展處處長)進行誡勉,對深圳市發改委城市發展處處長肖衛群進行誡勉,對深圳市北部水源管理處副主任汪勁松(時任深圳市排水管理處副處長,兼任市水務局管網辦主任)進行誡勉。
七、 中山市城市污水管網和部分污水處理廠建設問題突出。中山市政府對城市管網建設和污水處理設施重視不足,治污設施未發揮應有作用,規劃落實執行不力,水環境未得到改善。城市污水管網重建輕管、建設缺乏系統性科學性,中心城區生活污水直排,造成河涌污染,火炬開發區未完成支管和支管到戶的建設任務,生活污水通過原有管道直排,造成河涌污染,火炬開發區決策失誤、倉促啟動臨海工業園污水處理廠建設,造成政府財政資金浪費。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中山市政協副主席賀振章(時任中山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中山市政府副秘書長陸德華(時任中山市住建局局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中山市發改局原副局長陳秀賢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中山市火炬開發區管委會調研員張容彬(時任中山市火炬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住建局局長馮國強(時任中山市住建局副局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中山市民眾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謝世華(時任中山市火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行政記過處分。
八、 違規侵占廣東湛江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問題。湛江市麻章區政府、麻章區海洋與漁業局違規發放《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和《海域使用權證書》,存在非法占用湛江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三合窩漁港項目非法占用海域問題,將面積為25公頃的乾塘鎮三合保護小區全部圍堰包圍,破壞紅樹林賴以生存的潮汐環境。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湛江市麻章區市政園林局副局長蔡仁全(時任湛江市麻章區副區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湛江市坡頭區副區長鄭土英行政記過處分,對省漁政總隊湛江支隊支隊長張付喜進行誡勉,對原省漁政總隊湛江支隊支隊長、政委龐宏明進行誡勉。對其他10名科級及以下干部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九、 韶關南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規開發旅游、采石等生態破壞問題。廣東省林業廳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未對保護區進行有力、有效的監管,違規批準位于南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旅游規劃,南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履職盡責不力,未切實做好自然保護區的監管工作,韶關市乳源縣國土局違規發放兩張位于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的《采礦許可證》,對南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和不良社會影響。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林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孟帆行政記過處分(與省級自然保護區被占用、破壞問題合并處理),給予廣東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公室主任何克軍行政記過處分(與省級自然保護區被占用、破壞問題合并處理),給予廣東省乳陽林業局黨委書記、局長、南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陳振明記過處分。對其他3名科級及以下干部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誡勉處理。
十、 省級自然保護區被占用、破壞問題。廣東省林業廳及下屬廣東省自然保護區辦公室未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相關規定,監管不力,韶關樂昌市政府、河源市和平縣政府、惠州市惠東縣白盆珠鎮政府、清遠英德市政府、揭陽市揭東區新亨鎮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違規審批或對違規項目清理整頓不力,致使廣東樂昌楊東山十二度水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存在6個違法開采的采礦項目,廣東和平黃石坳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被占用1.9公頃,廣東揭東桑浦山—雙坑省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被占用1.66公頃,廣東惠東蓮花山白盆珠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被占用10.5公頃、緩沖區被占用4.5公頃、國家級生態公益林被核減24.1公頃,英德國家森林公園林地被占用53.3公頃。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清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建文(時任清遠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廣東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調研員黃少鋒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韶關市國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錦華(時任韶關市國土局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行政警告處分,對韶關市人防辦辦事員李華偉(時任韶關樂昌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進行誡勉,對廣東樂昌楊東山十二度水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主任梁榮華進行誡勉,給予時任河源市和平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黃小平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河源市和平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縣總工會主席陳奕銘(時任廣東和平黃石坳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主任兼林業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惠州市林業局副調研員張應揚(時任惠州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市綠化委副主任)進行誡勉并作免職處理,對惠州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長田裕東進行誡勉,給予廣東惠東蓮花山白盆珠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主任鐘偉華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惠州市惠東縣政協常委朱慈佑(時任廣東惠東蓮花山白盆珠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主任)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與其他違紀問題合并處理),給予清遠英德市副市長潘斌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清遠英德市政協副主席巫定敬(時任清遠英德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清遠英德市林業局局長陳淑燕(兼任廣東石門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副局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揭陽市揭東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黃敬雙(時任揭陽市揭東區副區長)黨內警告處分。對其他28名科級及以下干部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誡勉處理。
十一、 汕尾陸豐市和海豐縣大量生活垃圾簡易焚燒、污染突出問題。汕尾市未按照《廣東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十二五”規劃》等文件要求,縣縣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導致陸豐市陸城垃圾處理廠和海豐縣垃圾焚燒處理廠仍然在用,造成環境污染,上述兩家垃圾處理廠自運行以來無污染治理設施,長期嚴重超標排放,廢氣長期未檢測,環保等部門監管不力或未正確履職,汕尾市政府、汕尾市住建局審核把關不嚴,上報省住建廳關于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整改情況的報告與實際整改情況不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汕尾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鄒廣(時任汕尾市副市長)進行誡勉,給予時任汕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陳輝南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汕尾新區管委會黨組書記、主任鐘文管(時任汕尾陸豐市副市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汕尾市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副主任陳俊雷(時任汕尾陸豐市副市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汕尾市海豐縣政府副處級干部施流德(時任汕尾市海豐縣副縣長)行政記過處分。對其他11名科級及以下干部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誡勉處理。
十二、 清遠市廣州花都(清新)產業轉移工業園環境突出問題。清新區政府、工業園管委會對工業園建設重視不夠,未執行規劃環評要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長期滯后,污染問題突出。已建設陶瓷窯爐生產線60條未按規定使用天然氣、無證排污,且未完成竣工環保驗收,二氧化硫實際排放量超環評批復排放量,污水管網建設不完善、雨水口超標排污、禾云河納污水體水質下降,未建設一般固廢處置綜合利用設施、應急池及未配套固廢填埋場污染治理設施。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清遠市清新區政協副主席禤建輝(時任清遠市清新區副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清遠市廣州花都(清新)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黨委副書記、主任周劍華行政記過處分。對1名科級干部予以政紀處分。
十三、 汕頭市澄海區蓮花山礦區重金屬治理工作滯后問題。汕頭市澄海區蓮花山礦區環境綜合整治工程于2010年和2011年共獲得財政補助資金和國家專項資金8124萬元。澄海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整治工程重視不夠、推進不力,未完成廣東省下達蓮花山礦區環境綜合整治任務,致使礦區4號壩前蓄水區排水和山前庫排污溝滲透液常年重金屬超標直排外環境,對下游水質造成安全隱患。由于工程推進緩慢,財政部門收回1976.6萬元專項資金,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未能發揮應有效用。
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汕頭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林銳武(時任汕頭市澄海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蓮花山鎢礦尾礦庫安全與蓮礦環境整治工程指揮部總指揮)進行誡勉,對汕頭市澄海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陳常春(時任汕頭市澄海區常委、蓮花山鎢礦尾礦庫安全與蓮礦環境整治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進行誡勉。對其他5名科級及以下干部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誡勉處理。
通報指出,以上典型案例說明,一些地方和領導干部政治站位不高,發展理念有偏差,執行政策不堅決,監督管理不到位,他們受到嚴肅問責,教訓極其深刻。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引以為鑒、舉一反三,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下大力氣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加快形成促進綠色發展的體制機制,提高綠色發展水平。各級黨委、政府要強化生態環境建設的主體責任,緊盯生態環境重點領域、關鍵問題和薄弱環節,以釘釘子精神一項一項抓落實、一件一件抓整改,務求實實在在的效果,不徹底解決絕不松手。各級環保、水利、國土、住建、農業等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責,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環境污染問題排查、檢查、督察,嚴格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對生態環境建設中失職失責和瀆職行為的查處力度,持續釋放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問責必從嚴的強烈信號。
編輯:曾珂
關鍵詞:中央環保督察 廣東對207名責任人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