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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垃圾傾倒案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曾跨省傾倒2萬噸垃圾
擅自將來自外省市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雜物共計2萬余噸傾倒在蘇州太湖西山島宕口處,造成損失828萬余元。日前,震驚全國的“垃圾跨省傾倒太湖西山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終審裁判,法院駁回王菊明等三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生活垃圾傾倒太湖
2016年7月初,蘇州太湖西山島宕口處出現了一座巨型垃圾山,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而成的固體廢物散發著陣陣惡臭,嚴重污染了當地環境,引發極大關注。
太湖西山島位于蘇州市吳中區,是我國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島嶼,屬于太湖風景名勝區西山景區,全島及周邊島嶼為生態紅線二級管控區域,以自然、人文景觀保護為主導生態功能。同時,西山島也是國家地質公園,屬于太湖流域生態一級保護區。
而涉案宕口距蘇州市吳中區金庭鎮取水口直線距離僅2公里,且鄰近太湖寺前(吳中區、工業園區)取水口,一旦發生水體污染擴散,將嚴重影響相關范圍內的飲用水安全。該區域距太湖水體直線距離不超過600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在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進行綠化施工期間,被告人孫秋林向二人虛構能承攬戒毒所內宕口(采礦形成的積水坑)填埋工程,以需向戒毒所繳納保證金為由騙取二人25萬元。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在未與戒毒所簽訂任何填土協議的情況下,為賺取每噸約7至10元的垃圾處置費,將未經處理的垃圾直接傾倒至宕口內。
涉案行為造成損失828萬余元
經檢測,現場采集的垃圾堆中11個滲濾液樣品均檢出揮發酚,且含量明顯超出標準限值。垃圾堆周邊水體的顏色變深,且水中揮發酚濃度超背景值(基線)20%以上,生態環境遭到損害。案發后,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涉案污染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余元,另因對被污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已產生環境修復費用22萬余元,兩者共計人民幣850萬元。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二審宣判 維持原判
2017年10月31日,姑蘇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菊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陸小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孫秋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一審判決后,三人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中,三位上訴人詳細闡述了上訴理由。經過三個多小時的庭審,蘇州中院認為,上訴人王菊明、陸小弟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上訴人孫秋林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屬數額巨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在休庭合議后,法院當庭作出裁判,駁回三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編輯:曾珂
關鍵詞:太湖垃圾傾倒案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