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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通報騰格里沙漠整改問責情況 125人被問責
原標題:寧夏回族自治區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 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第八環保督察組對寧夏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11月將督察發現的8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區,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自治區黨委、政府對此高度重視。自治區主要領導同志要求切實抓好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及時開展“回頭看”,對破壞生態環境并造成損害的嚴肅處理,切實保護我區良好生態環境這張靚麗名片。2017年4月,自治區黨委書記石泰峰剛一到任,即聽取有關環境保護督察責任追究問題調查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要求把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作為當前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依法依規認真做好追責工作。自治區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責成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成立調查組,迅速開展調查問責工作。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自治區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對125名責任人嚴肅問責。其中:廳級領導干部12人,縣處級干部78人、鄉科級及以下人員3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72人(其中,結合組織處理4人);誡勉53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 關于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破壞生態問題。2013年以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林業廳,石嘴山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賀蘭山保護區管理局、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把關不嚴,監管失職失責,違規為位于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工礦企業辦理采礦權延續、新設手續、林業用地審批等事項,致使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問題突出,生態破壞嚴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張黎(副廳級)、礦產資源管理處處長呂世民、地質勘查處處長馬濤(時任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管理處副處長),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金志文(時任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副調研員王毓才(時任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科科長),石嘴山市殘聯黨組成員、副理事長吳昊(時任石嘴山市環保局副局長),石嘴山市環保局土壤環境管理科科長馮新華(時任石嘴山市環保局環評科科長),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副經理王保明等8人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自治區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潘明生(副廳級,時任石嘴山市政府副市長),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務與審計處處長安學軍(時任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管理處處長),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王金建,神華寧夏煤業集團公司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副經理白福堂、鄭玉平、總工程師韋學忠等6人行政記過處分;給予自治區農牧廳黨組書記、廳長王文宇(正廳級,時任自治區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寧夏金沙林場黨委書記劉方園(時任賀蘭山管理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黨內職務,給予神華寧煤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生產安裝分公司黨總支書記、經理王華黨內警告處分并調整崗位;對自治區林業廳副廳長徐慶林(副廳級),寧夏煤監局副局長黃民康(副廳級)等12人進行誡勉。
二、 關于中衛騰格里沙漠整改工作不到位問題。2007年至2014年9月,中衛市工業園區內的明盛染化、鑫三元、藍豐、華御等18家化工企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試生產、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蒸發池、排污口建設不規范、超標廢水及其產生的惡臭嚴重影響周邊環境、防風抑塵設施不健全、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通過埋設暗管向沙漠排污等問題,致使騰格里沙漠污染嚴重。引起中央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強力整改。中衛市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對環保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中衛騰格里沙漠環境污染問題整改工作不到位,中衛市環保局、水務局、發改委對相關工作缺乏科學論證,違規越權審批,對環保項目建設進度督促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中衛市副市長、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主任張雋華(副廳級),中衛市副市長王偉(副廳級),中衛市水務局局長李學明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給予中衛市環保局黨組書記、主持工作副局長周新業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給予中衛市政協科教文衛委員會副調研員袁波(時任中衛市環保局副調研員、工業園區分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中衛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馬震行政記過處分;對中寧縣委副書記、縣長陳宏(時任中衛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中衛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姜守清2人進行誡勉。
三、 關于部分地區落后產能淘汰工作推進不力問題。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中衛市、中寧縣、永寧縣、賀蘭縣、大武口區、平羅縣、惠農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職不到位,未能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部分落后產能淘汰工作推進不力。至環保督察時,上述市縣(區)11家企業小火電機組和中頻爐等落后產能未按規定關停到位或仍在生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石嘴山市高新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魏冠中(時任平羅縣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中衛市環保局副調研員王立成(時任中衛市環保局副局長),石嘴山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楊超(時任平羅縣副縣長),石嘴山市礦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秦威(時任惠農區副區長),大武口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杜海亮(時任大武口區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等4人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自治區發改委能源發展管理處處長向陽(時任自治區發改委能源局副局長),自治區環保廳大氣環境管理處處長劉軍(時任自治區環保廳污染防治處處長),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不動產登記中心副主任張凡(時任永寧縣發展改革和工業信息化局局長),銀川市閱海灣中央商務區服務中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王曉森(時任永寧縣發展改革和工業信息化局局長),西夏區副區長姜永(時任永寧縣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局長),石嘴山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資源利用與規劃建設局局長劉軍明(時任大武口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市水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群喜(時任惠農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平羅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維元(時任平羅縣發展改革和科學技術局局長)、縣政協經濟資源環境委員會專職副主任李杰(時任平羅縣環保局局長),惠農區紅果子鎮人大主席朱新忠(時任惠農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寧夏德源市政產業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閆志強(時任平羅縣發展改革和科學技術局局長),中寧縣民政局局長王自榮(時任中寧縣環保局局長)等12人行政記過處分;對自治區經信委總經濟師朱洪軍(副廳級,時任自治區經信委原材料處處長),銀川市委常委、永寧縣委書記錢克孝(副廳級)等14人進行誡勉。
四、 關于銀川、中衛、固原等地7個新建加油站未同步配備油氣回收裝置即投入使用問題。2015年以來,自治區商務廳、銀川市行政服務審批局、中衛市商經局、海原縣商經局審核把關不嚴,對未配備油氣回收裝置的加油站進行驗收。銀川市環保局、興慶區環保局、海原縣環保局履行環境監察職責不到位,對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新建加油站進行驗收,或沒有發現新建加油站未經竣工環保驗收即投入運營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自治區商務廳副巡視員李軍(時任自治區商務廳市場運行消費處處長),自治區商務廳市場運行消費處副處長楊黎,自治區發改委主任科員呂亞輝,銀川市行政服務審批局商貿業務主管馬瑞寧(時任銀川市行政服務審批局勘驗商服處處長),中衛市商經局商務服務管理科科長何太軍,海原縣商經局副局長劉繼媛等6人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海原縣政協經濟環境委員會主任馬風槐(時任海原縣國環局局長),海原縣商經局商務科科長段成芳2人行政記過處分;對另5人進行誡勉。
五、 關于部分重點入黃排水溝水質下降問題。自治區環保廳,銀川市、永寧縣住建局,賀蘭縣政府、縣建設局,石嘴山市政府、市環保局、市生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平羅縣政府,吳忠市環保局,紅寺堡區政府、區環保局貫徹落實自治區《水規劃》不力,履職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賀蘭縣政法委主任科員湯宏(時任賀蘭縣住建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石嘴山市安監局局長劉惠平(時任石嘴山市生態經濟開發區主任),石嘴山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楊超(時任平羅縣副縣長)2人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石嘴山市農牧局局長劉學勇(時任石嘴山市環保局局長)、石嘴山市環保局副調研員黃學山(時任石嘴山市環保局副局長)2人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自治區環保廳大氣環境管理處處長劉軍(時任自治區環保廳污染防治處處長),石嘴山市生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譚新山2人行政記過處分;對石嘴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惠農區區委書記梁福祥(副廳級,時任石嘴山市環保局局長)等9人進行誡勉。
六、 關于沙湖水質下降問題。2013年,沙湖被列入國家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至2016年,中央財政共投資1.07億元實施了19個項目,其中寧夏農墾集團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6個項目,共3420萬元。但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污水處理項目推進緩慢,周邊濕地水生植物種植及生物治理項目沒有發揮環境治理效益,湖底清淤工程缺乏操作性,致使沙湖水質改善效果不明顯,水質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連湖葡萄發展公司黨總支副書記沈文祥(時任沙湖旅游公司黨委副書記),沙湖旅游公司項目工程部副經理楊寧2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沙湖旅游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石志剛,簡泉生態移民管委會副主任郭愛華(時任沙湖旅游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2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沙湖旅游公司項目工程部經理楊建國行政記大過處分;對寧夏農墾集團公司副總經理茍金萍(副廳級)進行誡勉。
黨的十八大以來,自治區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實施重點生態工程,大力整治環保突出問題,全區生態環境和城鄉人居環境進一步改善。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地方、單位和領導干部思想認識不高,責任意識不強,履職擔當不夠,落實政策規定不嚴,監督管理不到位,受到了嚴肅問責。各地各部門(單位)和各級領導干部要舉一反三,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從事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千年大計的高度,從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高度,從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的高度,深刻認識生態文明建設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切實擔負起維護西北乃至全國生態安全的重要使命,努力建設天藍地綠水美空氣清新的美麗寧夏。要堅持問題導向,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推進綠色發展為根本,以保護生態系統為重點,以整治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為抓手,以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為動力,切實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要著力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實施好“藍天、碧水、凈土”三大行動,鐵腕整治環境污染,向一切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亮劍,切實把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整改落實到位、整改徹底。要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嚴格落實中央提出的黨政同責、損害生態環境終身追究等制度,對領導不力、工作不力,不作為、亂作為、胡作為,碰“紅線”、觸“底線”的,要及時追責、頂格問責,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編輯:曾珂
關鍵詞:寧夏通報騰格里沙漠整改問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