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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網購三大陷阱 價格欺詐、定金“貓膩”等凸顯

2017年11月10日 10:58 | 作者:王巍 左燕燕 劉洋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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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門頭溝法院,消費者蔡某(左)以網購的燕窩無資質為由,向電商索賠。法院供圖


多家法院提醒注意網購三大“陷阱”

“雙十一”近在眼前,北京市多家法院發布針對網購的消費提示。

新京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這兩年來,網購糾紛明顯增長,而消費者與電商平臺間的糾紛和訴公,目前已不再停留在“打假”階段。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在原價與最低價之間做文章、預付定金隨意砍單以及退換貨復雜的規則限制等,成為“雙十一”網購交易中頻繁出現的三大“陷阱”。

網購糾紛不只限于商品本身

北京市海淀、朝陽、門頭溝、房山、大興等法院近期發布“雙十一”消費提示及相關案例。新京報記者注意到,網購糾紛在近兩年來有明顯增長。根據這些法院的統計顯示,大部分網絡消費糾紛,除商品質量瑕疵外,還集中在虛假宣傳以及格式合同條款是否有效等方面。

以大興法院為例,2015年全年該院受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264件,今年1月至3月期間便受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212件。門頭溝法院統計顯示,2016年至今,該院受理的因網購行為引發的糾紛占消費者維權案件的近13%,同時今年審理的此類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幅更超過20%,其中超過半數的糾紛集中在食品藥品領域。朝陽法院統計則顯示,“雙十一”購物節期間所產生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同其他月份相比,增長30%左右。

網售未獲批進口藥按假藥論處

“時至今日,一些電商平臺通過詳細的禁止交易名錄和關鍵詞、截圖審查,線下不能合法交易的物品,不再能輕易轉移到線上。海淀法院法官姜楠介紹,有的商家利用規則漏洞,甚至會招來刑事處罰。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海淀法院曾經審理的一起銷售假藥案:新晉奶爸王某最初通過德國的同學代購部分嬰兒用藥,試用效果不錯后,在淘寶上開設網店專門銷售相關藥品。

在一年的時間里,王某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WELEDA Infludoron感冒顆粒”、“德國Sinuc化痰止咳糖漿”1400余盒,銷售金額近12萬元,經鑒定均應按假藥論處。法院經過審理,以銷售假藥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24萬元。

法官表示,基于藥品對民生的重要影響,藥品審批、檢驗具有嚴格程序,我國藥品管理法中規定“必須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 國外的“真藥”,未經檢驗許可,同樣屬于“假藥”,王某的案件,便是一個慘痛的教訓。

■ 案例

網售燕窩無資質 被訴退貨及10倍賠償

昨天下午,網售燕窩的網店店主於某,被消費者蔡某訴至門頭溝法院,被要求退貨并支付10倍賠償,而消費者起訴的理由,并不是於某銷售假貨,而是其銷售的產品缺乏相關資質。

2017年7月,蔡某在於某經營的網店購買了1斤“越南燕窩”,該產品定價13000元,產地越南。蔡某收到貨物后發現該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生產單位等標簽內容,隨后他又發現,所購燕窩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于是蔡某將於某訴至法院,要求於某退還貨款13000元并給付10倍賠償金,共計14萬余元。

昨天下午,此案開庭審理,蔡某向法庭表示,國家質檢總局曾有規定,除符合相關檢驗檢疫要求的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燕窩產品準予進口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燕窩產品通過貿易形式暫不能對華出口。他就此認為,其購買的燕窩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

對此,被告於某的律師稱,涉案燕窩產品來源合法,只是產地由印尼錯寫成越南,并無質量問題;且燕窩屬于散裝食品,無需標注生產日期、生產單位等內容。

在法庭上,被告方認可在銷售進口食品過程中存在以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但堅持所銷售的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法庭同意給予被告方15天限期調取相關證據,休庭后將再次進行審理。

■ 提示

“雙十一”消費需防三大“陷阱”

陷阱一

價格欺詐

“最低價”背后先提價再打折

“雙十一”期間,一些商家會打出“史上最低價”、“全網最低價”等廣告語,但是個別商品是將原價提高了許多之后再進行打折的,折扣之后的價格與原來的價格相差不多,甚至有些還更高。

消費者王某在購物網站一生鮮店購買優惠商品,8袋手撕魷魚片,標注原價75元/袋,優惠實付35元/袋,8袋鲅魚干,標注原價70元/袋,優惠實付29元/袋。優惠活動結束,王某發現正常售價魷魚片40元/袋,鲅魚干30元/袋。

審理此案的房山法院法官表示,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網絡欺詐,涉嫌價格違法,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于這種行為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有證據證明商家在原價與最低價方面做文章的,最高將被判三倍賠償。”法官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可被判三倍賠償。根據證據,本案中銷售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價格欺詐,其虛構了原價,誤導消費者購買。最終法院依據此條款判決商家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

陷阱二

定金“貓膩”

設預售定金刺激消費隨意砍單

許多網購平臺推出了“定金膨脹”活動,即消費者提前支付一部分價款作為定金,等到商品正式開售時該筆定金可以抵扣更多的金額。

消費者樓某在一電商平臺名為某某世界的店鋪里購買了一套家具,總價10000元,應賣家要求,樓某先支付了定金4000元。賣家承諾一個半月內發貨,但時至樓某支付定金三個月后,賣家仍未依約發貨,樓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賣家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法院最終以違約為由,判決店鋪雙倍返還樓某定金共計8000元。

此外有些商家為了擴大交易量,接受的訂單遠超過庫存量,導致很多買家收不到商品。比如:2015年“雙十一”,消費者李某在零點時分于天貓某百貨精品旗艦店搶到某奢侈品錢包,付款904元。到2015年11月20日,商家告知李某無貨可發。法院審理后,以欺詐為由判決商家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

陷阱三

退貨規則

退貨設定條件消費者須認清

去年11月11日,謝某在一電商商城某電器旗艦店購買了一臺蘋果7手機,不久后發生故障。電器專賣店以手機已激活為由,拒絕退貨申請。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電器旗艦店在商品界面上明確標注已激活的iPhone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等內容,謝某的購買行為應視為對該內容予以確認,房山法院因此駁回了謝某的訴訟請求。

但標注了“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商家,這一聲明是否有效?法官表示,首先,如果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與預售圖嚴重不符等情況,則屬于賣家的過錯,消費者有權主張退換貨。其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法官提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七天無理由退貨”做出了例外規定: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四類商品,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新京報記者 王巍 左燕燕 劉洋 根據法院消費提示整理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王巍 左燕燕 劉洋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法院 消費者 網購 定金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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