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銳·評論銳·評論
電商平臺搞“二選一” 監管應該介入
近年來,每當“雙11”、“6·18”促銷節來臨,某些大型電商平臺就會出臺“二選一”措施,要求商家只能選擇在一家電商平臺做促銷活動,強令商家必須與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保證產品只在該平臺上售賣,并關閉在其他平臺上的店鋪。今年電商平臺“二選一”之爭引起的反響似乎比往年更大,業界、學界和法律界對此問題的研討也較以往更加深入。某服裝品牌人士在接受采訪時稱,希望不二選一、不站隊。
所謂“二選一”,在互聯網時代,這樣的政策顯然會給商家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并涉嫌擾亂市場自由競爭秩序。因此,在電商產業越來越壯大的今天,監管部門對此類現象不能視而不見,勢必調查并懲戒這一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還商家和消費者一個有序競爭的市場。
“二選一”政策多由在市場上具有優勢地位的平臺提出,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商家在其他平臺開設店鋪。一般而言,只要平臺的入駐門檻、優惠政策、收費標準相差不大,很多商家還是樂意入駐各個電商平臺的。一則符合“把雞蛋放在多個籃子里”的投資理念,二則可以擴大商品的市場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三則可以滿足有不同購物習慣的消費者。強制商家“二選一”,無疑侵犯了商家的自由選擇權,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不正當競爭。
而消費者也是該政策的間接受害者。很多人網購時,對同品牌同種類商品,也會貨比三家,在不同商家和電商平臺之間比較哪家更優惠,哪家贈品多,哪家服務好?!岸x一”政策下,等于該品牌的商家在全網絡只有一家店鋪,消費者在商品質量、價格高低、服務質量方面的選擇權和博弈能力消失殆盡,連用腳投票的權利都被剝奪。
缺乏競爭的市場不是真正的市場,而充斥著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市場更是不健康的市場。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印發通知,對網絡集中促銷活動提出“七個不得”要求,包括“不得限制、排斥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而當務之急是,監管部門應及時介入,對給商家出單選題的企業開展反壟斷調查。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平臺 商家 電商 二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