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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副書記用“四個”關鍵詞闡釋“監察體制改革”
【聚焦十九大】(十九大速遞)中紀委副書記用“四個”關鍵詞闡釋“監察體制改革”
中新社北京10月26日電 (記者 曾鼐)中央紀委副書記肖培26日在北京用“四個”關鍵詞回答了關于監察體制改革的問題。
中共十九大新聞發言人當日上午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應邀出席的肖培被記者問及“紀委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后,既執紀又執法,這是否意味著紀委的權力進一步擴大”的問題。
肖培對此回應稱,這絕不意味著紀委和監委權力的擴大,只能意味著紀委和監委的責任大了,擔當要更大。
他說,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的一項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學習十九大報告,需要理解四個關鍵詞。
——合署辦公。
肖培說,形勢決定任務。1993年依據當時形勢黨中央做出決策,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把分散的反腐敗力量集合起來,由中央紀委行使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由中央紀委對黨中央全面負責,這叫合署辦公。
肖培說,這次同樣還是基于黨中央對形勢的判斷,總書記在報告中要求國家監察委員會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實踐、歷史都充分證明,反腐敗九龍治水不行,必須把拳頭攥起來。這次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強黨對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把黨執紀與國家執法有機貫通起來,把過去分散的行政監察、預防腐敗以及檢察機關的反貪、反瀆力量整合起來,攥成拳頭。改革的本質是組織和制度創新,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這就是中國的反腐敗機構。制度創新就是制定國家監察法,這是中國的反腐敗國家立法之一。
——職責權限。
肖培指出,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依法賦予監察機關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這幾個字有著深刻而豐富的內涵,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要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因此,正在制定起草的國家監察法將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以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權限。
——調查手段。
肖培說,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個地方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賦予了12項調查措施,都沒有擴大權力,都是實踐中實際使用比較成熟的權限。可以分兩類:第一類就是現行的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監察機關的調查手段和權限,現在規定的是查詢、復制、凍結、扣留、封存等手段。從全國人大去年的試點決定看,未來要把它修改完善為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這樣一些手段,都是現有手段。
第二類就是把紀委實際使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確定為法定權限,寫入法律。這樣完善調查手段,把所有的調查手段法治化。同時技術偵查仍按照現有規定,由嚴格的審批程序決定后,交有關部門實施,監委不重復、不替代。
——留置調查。
肖培介紹,這次有一個詞,用“留置”取代“兩規”。“兩規”是1994年的一部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第三款所規定的。
他說,國家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它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于刑事訴訟法,調查也就不能等同于偵查,不能將一般的對刑事犯罪的偵查等同于對腐敗、貪污賄賂這種違法犯罪的調查。所以將要制定的國家監察法,對留置的審批程序、使用條件、措施采取的時限都會做出嚴格的法律規定,乃至于對調查過程的安全、醫療保障等都會做出相應的規定,這必將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完)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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