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江西樂平奸殺冤案四被告人獲國家賠償:每人獲賠227萬
[摘要]賠償請求人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以其被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分別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5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律師和三名賠償請求人(左二起為程立和、方春平、程發根)。
據人民法院報8月4日電,8月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向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送達了該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根據這4份賠償決定書,江西高院將向方春平等4人分別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27.574146萬元到227.884814萬元不等。
賠償請求人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以其被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分別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5日向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江西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與各賠償請求人進行了充分協商,各方就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達成了協議。
根據達成的協議,江西高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方春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67770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677702萬元;向賠償請求人程發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7414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574146萬元;向賠償請求人程立和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88481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884814萬元;向賠償請求人黃志強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7294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合計227.72948萬元。
此前媒體報道:4個家庭13年等待 江西樂平“5·24”案再審判無罪
刊發時間:2016-12-22
來源:新華視點
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等人涉嫌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敲詐勒索一案,江西高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5)贛刑一終字第02號刑事判決,判處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4人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6年12月21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贛刑再1號刑事判決,撤銷江西高院(2005)贛刑一終字第02號刑事判決和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景刑一初字第08號刑事判決,宣告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黃志強等4人無罪。
江西高院
22日5時許,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的家屬從景德鎮樂平市出發,趕往160公里外的南昌,聽取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宣判。
當日,法院判決:“對四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當依法改判四原審被告人無罪的意見,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本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的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p>
隨著這一判決,曾被冤枉判刑的黃志強等四人,將回到闊別十幾年的家中。
四人曾被判死刑,宣判數年后有人自認“真兇”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景德鎮市所轄樂平市發生一起命案,當地一超市店主蔣某某與隨行女子郝某遇害。
公安機關經偵查認定,樂平市中店村村民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處理)殺害蔣某某,強奸殺害郝某并分尸,搶走兩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IC電話卡等物品。
此后,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敲詐勒索罪對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提起公訴,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對程立和提起公訴。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上述四名被告死刑。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訴。
2004年1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景德鎮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景德鎮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后,于2004年11月18日仍判處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名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2006年5月,江西省高院改判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宣判后,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不服,提出申訴。
6年后,一個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認是“5·24”案“真兇”,他的供述讓黃志強等人看到了平反昭雪的機會。
經江西省高院證實,方林崽在另案供述中也曾自認是“5·24”案的真兇。方林崽的供述更加堅定了這四個家庭為親屬伸冤平反的決心。
多年來,四原審被告人的家屬一直在南昌、北京等地上訪申訴?!敖涍^四原審被告人親屬充滿艱辛的上訪和律師、媒體、各界人士的不懈努力,四原審被告人終于等到‘撥霧見日’的那一天,正義雖然遲到了但終究沒有缺席。”程立和的辯護律師簡益平說。
再審宣判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夏克勤代表該院向黃志強、方春平、程發根、程立和當面賠禮道歉,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判決書
法院解釋改判三大理由
再審過程中,黃志強等人的辯護律師列舉了該案的幾個主要疑點:“5·24”案缺乏證明四原審被告人實施了“5·24”案的基本客觀證據;四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客觀證據、尸檢報告、現場勘查筆錄存在無法克服的矛盾。
江西省高院在再審判決中認為,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四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四原審被告人有罪。江西省高院列舉了改判黃志強等人無罪的三個理由:
其一,根據再審庭審中檢辯雙方出示的物證檢驗報告、法醫物證鑒定書等新證據,以及江西省高院在立案審查和再審期間調取的新證據,四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上述新證據及原審卷宗內其他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四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
其二,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誘供的可能,四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
其三,該案缺乏能夠認定四原審被告人作案的客觀證據。
此外,在許多人看來,自認是“真兇”的方林崽與“5·24”案息息相關,是黃志強等人平反的關鍵人。據了解,方林崽案已由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現正在一審審理中。
江西省高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喻德紅介紹:“在本案再審中,辯護人有的提出蔣某某、郝某被害案系方林崽所為,有的提出不排除方林崽作案的可能。方林崽到底有無作案,是否是本案真兇,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本案再審是在對本案原審事實和證據,包括再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進行全面審理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p>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賴星
編輯:曾珂
關鍵詞:江西樂平奸殺冤案 四被告人獲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