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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前妻討要價值百余萬元婚戒 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07月31日 13:11 | 來源:云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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鉆石象征永恒愛情,結婚時買鉆戒已成為很多年輕人表達愛意的方式。鉆戒價值不菲,動輒幾千、上萬元。然而,當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結婚時買的鉆戒要怎么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妻子提出離婚

丈夫想要回戒指玉鐲

2013年,石女士和繆先生步入婚姻的殿堂,可結婚不到兩年卻鬧起了離婚。

石女士訴稱,兩人在一起生活才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架,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此,她提出離婚。

法庭上,繆先生同意離婚,但他提出,結婚時母親送給石女士一只價值上萬的祖傳玉手鐲和一枚價值3000多元的藍寶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還。而石女士則認為,手鐲和戒指屬于個人所有,不應該返還。

盤龍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關于“婚戒僅是交給女方保管,并非贈與女方”的主張,并不符合通常的民間習俗,且男方未能舉證證實將手鐲交給女方持有時雙方約定為保管關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離婚

妻子要求丈夫返還鉆戒

王女士是一名大理姑娘,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了老鄉張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2013年初登記結婚。

舉行婚禮前,張先生送給新娘一套首飾,有鉆戒、黃金項鏈等。

剛開始,兩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時間后,兩人鬧起離婚。

王女士訴稱,由于婚前相處時間不長,草率結婚,雙方對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長環境、生活習慣等了解不夠,導致婚后經常吵架。加之丈夫對父母過分依賴,言聽計從,對自己缺乏關愛,兩人一直處于分居狀態。為此,她提出離婚。除了要求分割房產外,王女士還提出,讓丈夫返還送給自己的鉆戒和黃金項鏈。

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結婚前購買的首飾應視為婚前贈與,屬于女方個人物品,應由男方返還給女方。于是,法院判決男方將鉆戒、黃金項鏈等首飾返還女方。

離婚后

他向前妻討要百萬元婚戒

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識于2010年,戀愛期間,胡先生花100余萬元買了一枚鉆戒向女友求婚。兩個月后,兩人登記結婚。

由于聚少離多,兩人逐漸產生了矛盾。結婚兩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解除了夫妻關系。

剛打完離婚官司,胡先生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雙方婚前房產協議,返還價值100萬余元的鉆戒。

對此,李女士認為,鉆戒是胡先生送給她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胡先生無權要求返還。

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胡先生請求撤銷婚前房產協議書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返還鉆戒的要求,法院認為,該贈與已經完成,即權利已發生轉移,法院不予支持。重慶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兩人鬧離婚

丈夫欲分割鉆戒

2012年,劉女士和比自己大5歲的李先生相識。2013年初,兩人登記結婚。可結婚后沒幾年,兩人就鬧起離婚。劉女士訴稱,兩人結婚后,因為婚前缺乏了解,導致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法庭上,李先生不同意離婚,他認為兩人感情還有挽回余地。同時,他提出就算要離婚,結婚時送給妻子的一枚價值2.5萬元的鉆戒也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西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他們兩人之間的情形不存在準予離婚的情形,而且男方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據此,判決不準予離婚。

★律師說法

財產分割時

鉆戒按個人財產處理

結婚鉆戒究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劉娜律師分析,結婚鉆戒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可以從兩種情況分析,即鉆戒婚前贈與還是婚后贈與。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結婚戒指,并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返還。

《合同法》中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婚后購買的戒指。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雖然戒指是婚后購買,但是在結婚后僅歸女方個人使用,且購買時就專門贈與女方,那么應當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戒指時的意愿。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劉娜律師說,但如果價值高得離譜,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才不屬個人財產。

都市時報記者 林舒佳 實習生 周靜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前妻 討要百余萬元婚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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