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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行間債市信用評級機構 實行分層分類管理
7月3日,為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促進信用評級行業健康發展,央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并發布今年第7號公告,對境內外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有關事宜給予規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申請注冊的機構組織開展市場化評價,并實行分層分類管理。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央行依法對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對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自律管理。符合要求的信用評級機構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應當向交易商協會就擬開展的債券評級業務類別申請注冊。
交易商協會應當制定以投資者為導向的市場化評價規則,對申請注冊的機構組織開展市場化評價,并實行分層分類管理。市場化評價規則及結果,應當向央行報備,并向市場公開發布。
已向交易商協會注冊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將評級機構基本信息、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評級程序與方法等評級業務制度以及評級質量檢驗情況,向央行報備,并通過央行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市場公開披露。信用評級機構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央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有權對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通過現場和非現場等方式進行檢查。
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央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上一年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開展及合規情況,并抄送交易商協會。
信用評級機構違反公告及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相關規定的,央行將予以通報,并可以視情節依法限制、暫停或禁止其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
交易商協會組織對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市場化評價,市場化評價結果無法符合業務開展要求或評級質量未得到投資者認可的,經向央行報備后,可以限制、暫停其開展相關評級業務。
央行強調,監管部門逐步減少政策法規對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的引用,評級結果使用機構也應合理審慎使用外部評級結果,加強內部評級體系建設,降低對外部信用評級的依賴。
■本報記者 閆立良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銀行間債市信用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