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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修訂超50部法規:反腐推動黨內法規體系建設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法規體系建設,從制定中央八項規定到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從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到出臺《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從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到印發《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5年間出臺或修訂了超過50部黨內法規。
這標志著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法規體系基本建成,制度的“籠子”不斷扎緊扎密扎牢,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提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黨內法規”是黨的十八大之后中央的新提法。
2012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指出,必須以更大的決心和勇氣抓好黨的自身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管黨治黨千頭萬緒,該如何下手?
十八屆中央決定從作風建設開始抓起。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為全黨立規矩。
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對《法制日報》記者說,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完善黨內法規體系的起點,也是中央依規從嚴管黨治黨的起點。
2013年3月,中央紀委對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發出通報,強調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貫徹執行。
通報的典型問題之一是,海南省瓊中縣財政局原局長用公款宴請個人朋友等,被免去黨內和行政職務,由本人上繳招待費用。
在另一起典型問題中,廣東省珠海金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借召開銀企合作交流座談會之機用公款大吃大喝,總經理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被免去職務,參會者被責令自負超標費用。
中央紀委在通報中強調,執行各項制度規定,決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能走形式、搞變通。要針對存在突出問題,查找漏洞和薄弱環節,強化建章立制,推進長效機制建設。
建章立制就是建好制度的“籠子”。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首先要建好籠子。籠子太松了,或者籠子很好但門沒關住,進出自由,那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p>
正是基于這樣的判斷,2013年5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對外發布。隨后,中央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系統清理。
2013年11月,中央又頒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對之后五年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進行統籌規劃,推動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
此后一年間,中央和相關部門相繼印發了《關于嚴禁超職數配備干部的通知》《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等多部黨內法規。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提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這是中央首次在全會上系統提出黨內法規并將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與國家法律法規體系并列起來,一起作為管黨治黨、治國執政的基本方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反腐推動黨內法規體系建設
2015年開始,為了堵住腐敗的制度漏洞,鏟除不良作風和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黨內法規完善的步伐明顯提速。
此前,中央紀委通報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首個中管干部、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額財物等。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發現,中央紀委對李春城的通報表述也成為該段時間內的一般性描述,即某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或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巨額損失等。
此時,中央紀委對相關案件的通報依據的仍是舊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一旦通報中出現個性化措辭,立即會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進入2015年之后,中央紀委通報中新詞頻現: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秦玉海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斯鑫良與其妻及部分行賄人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贓款贓物,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大肆進行利益交換、利益輸送,拉攏腐蝕領導干部,公開散布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
同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上述新詞都出現在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認為,紀律處分條例和廉潔自律準則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建設的經驗,直接針對近年來出現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制度依據。
在此之前,2015年6月,中央政治局進行集體學習,主題即為“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針對現實反腐形勢集體學習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這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的歷史上是第一次。
習近平總書記在會議上強調,要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把法規制度建設貫穿到反腐倡廉各個領域、落實到制約和監督權力各個方面,發揮法規制度的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對2009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進行首次修訂,強化巡視作為反腐“利劍”的作用,推動解決黨內監督難的問題。
此外,針對干部隊伍建設,特別是干部選拔中的突出實際問題,中央出臺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相關制度規定,逐步建立起干部隊伍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暢通機制。
2016年6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了部分地區和部門查處的7起典型問題,他們都是因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被問責。
例如,因對下屬單位負責人違法問題未按規定落實黨紀政紀處分,山西省煤炭地質局黨委原書記潘增武被問責和通報;貴州省貴陽市工信委原黨委書記唐慧榮,則是因單位發生多人違紀違法問題被問責。
上述通報發布不久,2016年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在建黨95周年之際審議通過‘問責條例’,再一次彰顯了黨中央從嚴治黨的堅定政治決心,顯示了黨要管黨的信念,把從嚴治黨的政治承諾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和行動?!彼蝹Α斗ㄖ迫請蟆酚浾哒f。
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已取得顯著成績,黨內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圍,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問責條例’的審議通過,則是在反腐敗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真正履行反腐倡廉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蔡霞認為,多部黨規的出臺,標志著中央正在用制度編織從嚴治黨的“籠子”,制度治黨的思路正在逐步轉化為管住權力的有效機制,“制度治黨機制開始形成”。
完善黨內法規體系再出發
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
全面從嚴治黨,是這次全會的鮮明主題。全會全面分析黨的建設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系統總結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就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作出新的重大部署。
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審議通過《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正是重大部署之一。
宋偉認為,隨著《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實施,黨的十八大以來關于制定和修訂黨內法規制度的任務已經基本完成,科學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初步形成,黨內法規體系的完善迎來新的起點。
2016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黨內政治生活呈現新的氣象,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
雖然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的工作報告中指出,反腐敗斗爭依然嚴峻復雜的形勢沒有變,要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力度不減、節奏不變。
對此,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為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未來我國的反腐敗斗爭仍需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同時,法治化的特征會越來越凸顯,各領域的制度“籠子”會越扎越緊。
2017年1月3日,今年第一個工作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通報稱,中國民用航空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夏興華因嚴重違紀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隨后半年間,黃興國、尹海林、虞海燕、王銀成……曲淑輝、劉善橋相繼被通報,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統計,今年以來總計有12人次中管干部接受組織審查,有19人次中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
黨內法規體系的完善也再出發。
2017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關于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巡視工作條例再度“升級”。
中國紀檢監察雜志刊文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從中央八項規定到巡視工作條例,從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到問責條例……中央制定或修訂的黨內法規達50多部,全面從嚴治黨制度籠子越扎越緊。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從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加快構建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對加強新形勢下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出明確要求、作出統籌部署。
“意見”提出,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高效的黨內法規制度實施體系、有力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體系,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高。
實踐證明,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從出臺八項規定開始,用制度編織從嚴治黨的“籠子”,制度之間系統配套、相互銜接,縱橫交錯,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保障依規從嚴管黨治黨。
編輯:秦云
關鍵詞:修訂超50部法規 反腐 黨內法規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