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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售賣無標識穿山甲片也是一種舉報
近日,有網友在微博上發帖稱,包括北京在內的多個城市里,不少藥店在公開售賣炮制過的穿山甲片。而根據相關規定,所有含穿山甲片原材料的成藥和產品須在其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加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6月19日《北京青年報》)
2007年11月,國家林業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五個部門發布《關于加強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資源保護和規范其產品入藥管理的通知》稱,自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的成藥和產品,須在其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加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后方可進入流通。簡單而言,對于受保護的穿山甲片等原材料成藥和產品,必須“先審批后標識再流通”,實行嚴格的許可與批準制度,從源頭上進行管控,扼住保護野生動物的關鍵。
先批準后銷售的用意十分明確,最主要是基于保護與利用的均衡式發展。目前,穿山甲人工養殖還沒有進入到商業化階段,此意味著市場上所銷售的穿山甲片,要么是國內自產要么是國外走私,但無論那種渠道都意味著,在除了國家定量配置和消化庫存的途徑外,還暗藏著一條非法捕捉、虐殺、走私的暗道,并達到了公開銷售的地步。
據全國野生動物資源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穿山甲資源急劇下降到瀕危狀況;蛇類資源總量不足20世紀80年代的1/10,并由此在局部地區引發生態問題。為此,從2007年,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始停止核發賽加羚羊、穿山甲和稀有蛇類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以便停止野外捕捉以促進野外資源恢復與增長。同時明確,國內所有賽加羚羊、穿山甲原料僅限于定點醫院臨床使用和中成藥生產,并不得在定點醫院以外以零售方式公開出售。然而從現實來看,情況并不容樂觀,除了網店因銷售穿山甲片被志愿者舉報,還有記者調查在藥店公然銷售穿山甲片的行為。這些穿山甲片究竟來源于何處,其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如何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 ,都亟待得到解答與回應。
很顯然的是,多家藥店公開售賣炮制過的穿山甲片的行為,無疑已成為一種具名化舉報,若對此非法流通的現象視為不見,一方面無以按圖索驥查找線索,砍斷一條非法的利益鏈條,損害市場秩序與法律尊嚴;另一方面,若是非法捕殺和走私行為大行其道,泛濫成災,無疑是野生動物保護的噩夢,在巨額利潤的誘惑下,既無以真正保護國內瀕危野生動物物種,又無法切實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規定的國際義務,由此損害自身的國際形象。如何權衡都意味著,對于“多家藥店售賣無標識‘穿山甲片’”的線索都無法放過。
對于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低也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的罰刑,對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然而,如此昭然若揭的銷售行為,足以說明法律的觸角,還沒有達到“違法必究“的地步,由于法治的遺漏與執法的疏忽,對于地下非法利益鏈條還缺乏足夠的打擊力度。
近年來,各地林業等監管部門都開展了集中式的執法行動,甚至出現了“河南農民采集三株野草獲益”極端案例。不過,運動式治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問真相和主客觀因素的極致化,也無以真正起到威懾效應,真正的法治公信與權威的樹立,還得“著眼于細”而應究必究,對于每一起蛛絲馬跡的線索都不放過,從而在全社會構筑嚴防高打的態勢。若連非專業的記者都能發現線索,有司部門又是如何進行監管與執法的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穿山甲 藥店 售賣 銷售 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