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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松替跑猝死案:主辦方是否侵權?責任誰擔?

2017年06月10日 07:58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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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海滄區法院開庭審理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案

誰該為替跑者猝死承擔民事責任

□ 本報記者 趙文明

在一場半程馬拉松比賽中,一位選手在通過終點后倒地猝死。后來發現,這位選手并未報名,而是佩戴別人的號碼布參加比賽。誰該為他的死承擔責任?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替跑者”跑過終點猝死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以下簡稱“案涉賽事”)在廈門市海滄區舉行。當日,福建省泉州市移動公司員工吳志鋼佩戴“李曉華、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吳志鋼在通過終點后不遠處摔倒在地(摔倒現場距離醫療保障點10米左右),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經賽事醫療點醫護人員臨時救護后,吳志鋼被送往廈門市海滄醫院救治,后于當天11時33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圍繞吳志鋼死亡一事,死者3名家屬將案涉賽事的主辦方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號碼布轉讓者李曉華起訴至海滄區法院。2017年2月22日,海滄區法院受理了該案。

由于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社會關注度高,作為全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單位,海滄區法院受理后決定采取“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陪審模式進行審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尤冠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經查,死者吳志鋼曾參加過2016泰寧環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但案涉賽事沒有吳志鋼的報名記錄。吳志鋼與尤冠瑜是泉州市移動公司同事。尤冠瑜、李曉華是朋友關系,兩人各自通過網上報名獲得案涉賽事參賽名額。尤冠瑜通過與案外人許炳祝微信聊天獲知吳志鋼沒有報名,便與李曉華聯系,李曉華同意將比賽名額讓給尤冠瑜的一個“公司同事”,并將身份證復印件及參賽包領取單通過郵箱發給尤冠瑜。

其后,尤冠瑜用微信聯系吳志鋼,稱有一女生(李曉華)名額,吳志鋼表示接受。同時,尤冠瑜安排許炳祝代為領取李曉華的參賽包。吳志鋼將報名費用微信紅包轉給尤冠瑜,尤冠瑜再用微信紅包發送給李曉華。吳志鋼取得李曉華的參賽包后,通過檢錄進入賽道參跑。

案涉賽事通過官方網站報名參賽。賽事官網公布有賽事規程、報名須知、參賽人員人身保險說明書等資料。根據賽事規程,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和風濕性心臟病等若干疾病的患者不宜參加比賽;比賽期間組委會將根據有關監控錄像對出現的有關違規情形進行處罰,相應違規情形包括“虛假年齡報名或報名后由他人替跑”“私自涂改、遮擋號碼布參賽或轉讓號碼布”等。

此外,正式報名參賽選手會簽署一份選手參賽聲明。該聲明載明,參賽者承諾以本人名義報名并參賽,并知曉主辦方關于號碼布不能轉讓他人的規定;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參賽,無權要求主辦方退還報名費,也不得將號碼布轉讓給他人;參賽者全面理解參賽可能出現的風險,且已準備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擔比賽期間發生的自身意外風險責任,且同意主辦方對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損失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等。

廈門文廣體育公司是上述賽事的運營機構。2016年12月11日,廈門文廣體育公司與吳志鋼妻子梁春嬌就吳志鋼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后處理達成一份《協議書》,約定自愿支付梁春嬌10萬元人道主義費用。該款項已實際履行。

主辦方是否侵權成焦點

隨后,死者家屬將案涉賽事的主辦方、號碼布轉讓者起訴至海滄區法院。今年6月7日上午,海滄區法院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庭審過程中,關于廈門文廣體育公司以及李曉華對吳志鋼之死是否構成侵權,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具體而言包括:被告廈門文廣體育公司是否已經善盡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比賽包發放、運動員檢錄以及比賽過程中的監管是否存在過失,相應的過錯與吳志鋼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李曉華轉讓比賽號碼布是好意施惠行為還是侵權行為,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相應行為與吳志鋼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3名原告當庭明確不要求尤冠瑜承擔侵權責任;請求判決廈門文廣體育公司、李曉華連帶向3名原告賠償吳志鋼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3萬余元。

3名原告認為,吳志鋼當天使用從李曉華處轉讓的女性參賽號碼布進入賽道參加比賽,吳志鋼作為男性身著女性參賽人員號碼布參加比賽并跑完了全程,整個過程中,廈門文廣體育公司對吳志鋼明顯的違規替跑行為居然沒有制止并終止其比賽資格,違背了最基本的監管義務。此外,廈門文廣體育公司在參賽包發放、比賽檢錄等方面存在疏失,應當對吳志鋼死亡結果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李曉華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報名參加比賽,又在賽前違規轉讓該參賽資格,違背了比賽名額不得私自轉讓的最基本的規程,李曉華亦應當對吳志鋼的死亡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廈門文廣體育公司答辯認為,其沒有過錯,對吳志鋼不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案涉比賽的檢錄行為與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猝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吳志鋼在比賽中沒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之損害。廈門文廣體育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同時,李曉華與吳志鋼、尤冠瑜轉讓號碼布的行為侵害了案涉賽事的利益。

李曉華答辯認為,其與尤冠瑜系情誼關系,與案件其他人素未謀面。同意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與吳志鋼過度運動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補償的責任。

尤冠瑜陳述意見認為,其與吳志鋼是同事,同為馬拉松愛好者,其能夠體會吳志鋼想參加比賽的心情,故其主觀上是出于同事之誼、朋友間的幫忙,沒有轉讓號碼布獲利的動機和行為。就本案事故,賽事主辦方對比賽現場疏于監管或有默許行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應承擔責任。

法院采用“大合議庭模式”

據了解,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合議庭案件,海滄區法院提前從人民陪審員數據庫名單內隨機抽取該案陪審人數3倍的人民陪審員,并按照搖號的先后順序,根據能否參加庭審、是否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等因素,確定正式和候補的人民陪審員并實行遞補。候補陪審員寫入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并注明候補告知當事人,開庭時亦通知到庭,在正選陪審員臨時不能參選的情形下,遞補作為正式合議庭組成人員參審。

對于適用大合議庭陪審模式審理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合議庭法官根據在案證據并結合原被告雙方意見,列出需要解決的事實問題清單,由人民陪審員根據自身掌握的常識常理、公序良俗和樸素價值判斷,對案件事實部分獨立發表意見,而法律適用由合議庭法官表決,使得人民陪審員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社會經驗判斷與法官法律適用的專業判斷進行優勢互補,推動人民陪審員深度參審。

庭審結束后,合議庭表示本案將擇期宣判。

本報廈門(福建)6月9日電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馬拉松替跑 猝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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