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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專題>習近平“4·19”重要講話一周年 習近平“4·19”重要講話一周年

這一年,中國網信法治建設成績斐然

2017年04月18日 18:30 | 作者:王春暉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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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回顧一年來的網信法治建設,可謂成績斐然,不負習總書記的寄托和人民希望,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縱觀“4·19”講話一年來我國網信領域法治建設,成就重點集中在構筑網絡空間安全、打擊新型網絡違法犯罪、嚴防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治理互聯網空間違法內容、規范網約出租車經營服務、強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啟動電子商務“十三五規劃”和電子商務立法、“公民個人信息權”首入民法總則等八大領域。

構筑網絡空間安全

在網絡空間安全處于極不平衡的新常態下,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這是我國網絡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內容十分豐富,奠定了中國網絡安全保護和網絡空間治理的基本框架,是引導我國網信事業沿著健康安全軌道運行的指南針,其獲表決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

繼我國首部網絡安全法頒布之后僅一個多月,2016年12月27日,經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批準,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我國首部《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作為我國網絡空間安全的綱領性文件,其重點分析了目前我國網絡安全面臨的“七種機遇和六大挑戰”,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的“五大目標”,建立了共同維護網絡空間和平安全的“四項原則”,制定了推動網絡空間和平利用與共同治理的“九大任務”。

為落實網絡強國戰略,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2016年8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國家網絡安全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統一權威的國家標準工作機制。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準委的領導下,在中央網信辦的統籌協調和有關網絡安全主管部門的支持下,對網絡安全國家標準進行統一技術歸口,統一組織申報、送審和報批。《關于加強國家網絡安全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提出,將推動網絡安全標準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銜接,促進網絡安全標準與信息化應用標準同步規劃、同步制定。

打擊新型網絡違法犯罪

近年來,利用通信網絡和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呈高發態勢,犯罪涉案鏈條長,團伙組織嚴密,詐騙手法逐步升級且更趨隱蔽,受害群體已覆蓋各行各業、各個年齡階段,給人民群眾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已經成為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公害。2016年8月21日,山東臨沂的一位準大學生徐玉玉,因被詐騙電話騙走9900元上大學的費用,最終導致心臟驟停不幸離世,這一事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電信網絡詐騙再次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

習總書記在“4·19講話”中指出,“網絡詐騙案件越來越多,作案手段花樣翻新,技術含量越來越高。這也提醒我們,在發展新技術新業務時,必須警惕風險蔓延”。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其提出了一系列從源頭防范的舉措并明確了打擊目標,指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社會公害,必須堅決依法嚴懲。要求凡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等新型犯罪特點,在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行業的意見的基礎上,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提出了依法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的總體要求,明確了依法從重處罰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確定了詐騙“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堅持了全面懲處關聯犯罪的原則、準確認定了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的區別、依法確定了案件管轄及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并提出了涉案財物的處理規則等內容。

嚴防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

習總書記在“4·19講話”中提到“e租寶、中晉系案件,打著‘網絡金融’旗號非法集資,給有關群眾帶來嚴重財產損失,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對此,2016年8月,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P2P平臺設置“十三項禁止性規定”。2016年8月,震驚全國的e租寶案件正式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受理。該案涉及的e租寶實際控制人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集資詐騙罪,董事長、董事局主席丁寧、總裁張敏等11人涉嫌集資詐騙罪,黨委書記、首席運營官王之煥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治理互聯網空間違法內容

習總書記在“4·19講話”中指出,“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誰都不愿生活在一個充斥著虛假、詐騙、攻擊、謾罵、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間。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網絡鼓吹推翻國家政權,煽動宗教極端主義,宣揚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動,等等,這樣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和打擊,決不能任其大行其道。”2016年治理互聯網非法內容的法治事件主要有:

1. 萬眾矚目的“快播案”宣判

“快播案”將是一起載入我國司法史的重大互聯網法治事件,該案不僅涉及網絡中的傳輸節點以及技術中立原則等系列網絡技術問題,同時也涉及互聯網傳播的法律邊界如何認定等各種前沿性問題,案件涉及的每一項技術、傳播模式和法律規范的融合問題都前所未有,這使得“快播案”成為一起與政治敏感度無關,純粹是基于網絡空間法律適用而引發全社會大討論的互聯網法治經典案件。其最大的亮點在于無論是采用網絡傳播模式還是堅持技術中立原則,“合規與風險”是互聯網從業者的永恒主題。

2. 治理互聯網直播亂象

針對網絡直播的亂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16年11月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明確禁止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并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要求直播平臺和直播發布者都必須依法擁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同時明確從事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服務,必須執行“先審后發”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在網絡生產端口上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和正面性以及公眾的知情權,遏制不良信息傳播所帶來的惡劣影響。

3. 規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且數量還在高速增長。然而,在其高速發展的背后,一些APP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時有發生,有些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應強烈。2016年6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設置了“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這兩項禁止性規定;還規定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依法履行的六項義務。

4. 治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

互聯網搜索引擎對整合和查閱信息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有助于信息的流動和聚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搜索結果含有謠言、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違法信息,或有失客觀公正,違反行業道德和規范,誤導和影響公眾判斷。這些問題直接破壞了網絡生態,擾亂了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侵害了公眾利益。2016年6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落實和遵循的相關職責。

5. 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

互聯網廣告是當今傳播范圍最廣的廣告傳播形式,是眾多互聯網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其蓬勃發展的背后,也帶來了諸如虛假廣告泛濫、彈窗廣告擾民、隱性廣告誤導、違法廣告內容泛濫、消費者個人信息屢受侵犯等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些引起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加大互聯網廣告治理、凈化網絡信息空間刻不容緩。2016年7月,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正式公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從立法目的、互聯網廣告定性、行業自律、特殊類廣告發布規則、廣告可識別性、廣告合同、互聯網廣告各個主體的法定責任、程序化購買、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正當行為的禁止、工商部門行政職權及法定義務等方面對互聯網廣告的性質、主體、行為、罰則等作出科學全面規定。

規范網約出租車經營服務

移動互聯網APP網絡約車服務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老百姓的出行方式,給大眾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與之相隨的合法性爭議、人身安全保障、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一系列問題又讓政府和消費者感到擔憂。

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要統籌發展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提出應加強法制建設,“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明確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規范資質條件和經營許可,形成較為完善的出租汽車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從國家層面上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將網約車納入出租車體系,同時對駕駛員、車輛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準入條件,在乘客個人信息保護上對網約車平臺提出更高要求;確認了“一城一策”原則,各地可制定符合實際的網約車政策。

由于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的出現,2016年8月交通運輸部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定義為: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將規定名稱修改為《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將第三條修改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巡游出租汽車發展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等內容。

強化“互聯網+政務服務”

習總書記在“4·19講話”中提出,“可以加快推進電子政務,鼓勵各級政府部門打破信息壁壘、提升服務效率,讓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決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的問題”。2016年,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2016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了“規范網上服務事項”、“優化網上服務流程”、“推進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創新網上服務模式”及“全面公開服務信息”等五大“優化再造政務服務”的舉措。

啟動電子商務“十三五規劃”和電子商務立法

2016年,電子商務法治領域有兩大重要事件:一是《電子商務“十三五”發展規劃》發布;二是電子商務法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2016年12月24日,商務部、中央網信辦、發展改革委三部門聯合印發《電子商務“十三五”發展規劃》。其以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壯大電子商務新動能、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創新電子商務民生事業為主線,對于推進我國電子商務領域政策環境創新,指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發展,引領電子商務全面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電子商務“十三五”發展規劃》深入研究了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新地位和新現象,為進一步拓展網絡經濟空間,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明確了工作思路、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部署了電子商務提質升級的五大任務,并提出要健全法律法規及相應機制。

2013年12月,電子商務法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通過初審并于2016年12月27日正式向社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草案共8章94條,包括總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八大部分;堅持“規范發展和鼓勵創新”兩大主題,開宗明義表明本法目的與宗旨在于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市場秩序,保障電子商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公民個人信息權”首入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編纂首期工程,這是中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法,也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法。作為公民權利法的總綱,民法總則的一個突出亮點是首次從民事基本法層面提出個人信息權,并明確了個人信息權保護的基本行為規范。

網絡時代,海量的數據和信息以聚合形式存在于社交網絡、電子商務、移動智能終端等網絡平臺,特別是一些大型的網絡運營商已經形成對個人數據的實際控制和壟斷,公民作為數據內容的主體完全不了解自己的數據在何時、何地、被何人、以何種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針對這些亂象,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是我國民事基本法對“公民信息權”的首次確認,盡管民法總則沒有就“個人信息權”做出法律定義,但可以清晰地看出民法總則所確定的“個人信息權”,其保護的核心不在于“個人信息”本身,重點是如何規制第三人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等行為。公民行使信息權利的基礎,正是基于公民作為信息內容的主體有權決定其個人信息在何時、何地及以何種方式被誰收集、使用、加工、傳輸。

習總書記在“4·19講話”中指出,“我們要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依法加強網絡空間治理”。盡管2016年我國的網信法治建設成績斐然,但仍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法治理念,繼續完善相關網信領域的法治建設。

筆者認為,可以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網信領域的法治建設:一是網信領域的立法既要加快增量也要盤活存量,在推出新法的同時,應不斷整合修訂現行法律,積極推動現有法律法規延伸適用于網絡空間;二是在網絡安全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及民法總則確定的“個人信息權”的基礎上,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和細化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的規則和保護邊界;三是應強化關鍵信息通信設施、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基礎設施的保護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數據流動方面的立法;四是應關注和規制互聯網市場的惡性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方面的立法;五是深入貫徹和落實網絡安全法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加快出臺與網絡安全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強化網信法治的宣傳和普及,提升全民網信法治文化素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因此,只有建立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法治環境,才能賦予我國網信事業發展的生命力。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這一年 中國網信法治建設 成績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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