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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有權對開機廣告說不
“電視一開機,廣告就推送。”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電視,開機廣告短則15秒,長則1分鐘,已然成為視頻服務商和內容服務商的重要收入來源。而作為消費者,不僅花錢買電視,還得花時間看開機廣告,頗為郁悶,是誰給電視商家這個權利?(4月6日《大河報》)
互聯網電視有網絡接入功能,終端接入互聯網后,服務提供商后臺操控植入廣告,所以消費者只要使用互聯網電視,開機廣告總會“不請自來”,不能跳過、不能快進,只能眼睜睜把廣告看完,這確實是令人煩惱的事。對此電視客服人員總會辯稱,互聯網電視開機會有較長的等待時間,植入開機廣告有利于緩解等待的枯燥。而筆者想問的是,智能手機、筆記本電腦開機也有幾秒至十幾秒的等待時間,怎么沒見它們也在產品中強制植入廣告?
互聯網電視強制植入廣告,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而電視強制植入開機廣告,即使消費者不愿看廣告也得“被廣告”,這恐怕就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了,也是在藐視消費者的知情同意權。
有人或許要說,互聯網電視在影視資源等方面比傳統電視投入多,為消費者的視頻娛樂帶來很多精彩與方便,且其價格越來越便宜,勢必要找到回收成本的渠道,如通過向消費者推送開機廣告或收取VIP會員費用,以及向廣告主收取開機廣告等費用。事實上,這種看法比較片面,互聯網電視在影視資源上的投入大以及價格低,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將市場競爭的后果交給消費者來扛,未必公平。
若互聯網電視有理由強植開機廣告,消費者更有充足理由拒絕之,電視廠家要給消費者提供拒絕的選擇,而非“目前暫不支持關閉”開機廣告,或只可通過充值會員來取消開機廣告。要知道,《廣告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有媒體報道,某互聯網電視的開機廣告售價達到了180萬元/天,此價格已經可以跟央視《新聞聯播》前后的10秒廣告相媲美。還有數據顯示,未來三年開機廣告市場將從2015年初創時期的20億元增長至100億元規模。同時,貼片廣告、關機廣告、桌面推薦、互動廣告、電視電商等新穎廣告植入形式應運而生。相關部門應該未雨綢繆,早點將互聯網電視廣告納入監管,以免泛濫成災,損害更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廣告 消費者 開機 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