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財·知道財·知道
聚焦央企投資監管新規三大看點
新華社北京1月18日電 題:聚焦央企投資監管新規三大看點
新華社記者 王希
歷經兩年多時間的醞釀,國務院國資委18日發布了修訂后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其中全過程監管、負面清單制度、境外投資從嚴監管等頗具看點。
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監管
投資是落實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的主要途徑和手段,也是風險最大、最復雜的事項之一。
國資委副主任黃丹華18日介紹說,這兩份文件將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方面,對中央企業的境內外投資進行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全過程監管。
“管投向主要是推動企業投資進一步聚焦主業。”她表示,國資委將制定央企五年發展規劃綱要,審核企業三年滾動發展規劃,并一企一策、分戶核定企業的非主業投資比例。
另外一個重要環節是,央企要編制包含投資主要方向與目的、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投資結構分析、資金來源、重大投資項目等內容的年度投資計劃,上報國資委備案管理。
對于個別進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央企,其年度投資計劃需經國資委審批后才能實施。
程序合規是結果合規的重要保證。新規定提出企業要在投資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從決策程序、管理流程、風險管控、責任追究等十個方面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明確程序、保障實施,并完善信息系統加強過程管控。
投資就要有回報。兩個辦法就此做出了多方面安排:明確投資項目收益底線要求;提出在投資計劃中落實資本來源,保證投資能力;制定及時止損退出機制等。
負面清單劃出底線紅線
此次國資委發布的央企投資監管新規,創新性地引入了負面清單制度。
具體而言,國資委向中央企業發布境內、境外投資兩張清單,其中按類別將投資項目劃分為“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列入“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一律不得投資,列入“特別監管類”的需報國資委審核把關。
負面清單之外的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自身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自擔責任。
哪些投資項目會被列入“禁止類”?黃丹華介紹說,這方面仍是按照投向、程序、風險和回報來考慮的,如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相關規定要求以及達不到投資項目最低預期收益的投資,均被列入“禁止類”。
根據規定要求,央企應在國資委發布的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更為嚴格和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從一面看是明確了出資人投資監管的底線,從另外一面是設定了中央企業投資行為的紅線。”國資委規劃局局長鄧志雄說。
對境外投資從嚴監管
近年來我國企業“走出去”進展積極,央企業務已遍及全球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境外資產規模超過5萬億元人民幣。但是,當前全球經濟不確定性上升,央企國際化經營面臨著更多的挑戰。
此次發布的新規定對央企境外投資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首先,必須堅持聚焦主業,原則上央企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即使是的確需要開展非主業投資的,也要報國資委同意后,采取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央企合作的方式開展。
“這是為了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通過優勢互補降低投資風險,減少無序競爭。”黃丹華說。
考慮到境外投資風險高發,新規定在股權結構上要求境外投資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入股,防范風險。
“這里面主要是要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當地投資者和國際投資機構。”鄧志雄分析說,與普通央企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投資經驗相對豐富,當地投資者對項目所在地情況更加熟悉,而國際投資機構識別、防范與化解風險的能力更強。
此外,對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項目,新規定提出要在項目決策前委托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專項風險評估,并要求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和商業保險機制,減少風險發生時所帶來的損失。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投資 央企 監管 企業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