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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擺射擊攤獲刑 法院:審判沒問題但情理考慮少

2017年01月18日 17:37 | 來源: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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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記者調查:打氣球的“槍”與三年半的“刑”

前不久,一個擺攤兒打氣球的天津大媽被當地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罪名是非法持有槍支罪。這件事情發生后迅速引發了公眾的熱議,槍支認定的標準是怎樣的?普通百姓能不能認得出、看得明?依法管控槍支是大事兒,它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平安與穩定,本臺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采訪。

趙春華

獲刑人:趙春華

她就是因槍獲刑的天津大媽趙春華,今年5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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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她的六枝槍,用來打氣球的。因為這六枝槍,51歲的趙春華從擺攤兒打氣球的大媽變成了獲刑三年半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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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天津找到了趙春華的女兒,在當地一個破舊的廠區自建房外,我們看到了趙春華擺攤兒的三輪車,車的側面是一個面板,打開后,就成了懸掛氣球用于射擊的靶子。趙春華的女兒說,父母早已離婚,2013年,母親跟著她從內蒙古呼倫貝爾農村來到了天津,靠打零工來維持生計。

2016年8月,趙春華以2000元的價格,從別人手里盤下了這輛三輪車、獎品玩具娃娃,還有打氣球的“槍”。打氣球攤兒集中在“天津之眼”下的河邊上,共有二十多個,大家晚上八九點鐘出攤兒,十二點鐘收攤兒,一個月能掙兩千多塊錢。

2016年10月12號晚上,正在出攤兒的趙春華被警方帶走了,當時被帶走的共有13個人,都是在天津之眼下擺攤兒打氣球的人,理由也都是涉嫌非法持有槍支。趙同華的兒子趙輝也是其中一個,他說出事兒的這天,他兒子擺的是“打氣球攤兒”,他在旁邊擺的是“套圈”游戲攤兒,攤子剛支起來10分鐘,警察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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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 趙同華:當天晚上是九點半讓擺的,九點四十就來了一幫四十多口子,穿著便衣,不讓動以后,待會兒又下來好些警察,就把我們孩子給摁那兒了,當時就說把孩子帶走,給家里人說上派出所了解了解,登一下記,一會就回來了。

趙同華講,事發當晚被抓走的13個人中,目前已有8個被取保候審,包括他兒子在內的5個人至今仍被羈押,趙春華是第一個被法院開庭審理的。2016年12月17日,因非法持有槍支罪,她被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打氣球的玩具槍變成了真槍,還打出了三年半有期徒刑,這遠遠超出了51歲的趙春華的想象,也超出了她讀完大學的女兒的想象。

警方鑒定6支槍為“槍支”

從天津市河北區法院對趙春華案做出的刑事判決書中我們看到,趙春華獲刑的直接原因就是,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從趙春華手里收繳的9支槍形物中,有6支是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的,為“情節嚴重”;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如果超過5支,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這樣計算,趙春華擁有6支被公安機關鑒定為“槍支”的槍,刑期剛好就是3年6個月。

趙春華這些被鑒定為“真槍”的槍,本是她用來謀生計的,發射的子彈是塑料BB彈,趙春華的女兒講,這樣的槍打出的BB彈,有時連氣球都打不破,顧客還經常有意見,這樣的槍怎么會是真槍呢?。趙同華的兒子趙輝也有三支打氣球的槍被鑒定為了“真槍”。

記者對趙同華進行了采訪

記者對趙同華進行了采訪

記者:最后鑒定三支為槍支。這些槍你孩子是從哪兒弄的呢?

趙同華:對,槍支。就是從河邊那兒,有人專門給送這個。不定時不定點來,問有人要的沒,有要的就趕緊給人家錢,看完樣子就買,70元一支。

當事人:不知道打氣球槍是“真槍”

趙同華和趙春華的女兒都表示,從沒有人和他們說過打氣球的槍是違法犯罪的“真槍”,他們在擺攤兒的過程中,也從沒有人來告訴過他們,相反,還有人每月收500元的管理費。趙同華講,河邊的打氣球攤兒,時間長的都有十來年了,一直都是這樣擺攤打氣球的。

趙同華:我們不認為是槍支,要知道是槍支,我們也不可能頂著風頭去上。也沒有人告訴過這個是違法的,這個是槍支,我們要知道是這個,要告訴我了,我們當時肯定絕對不會干這個的。

“打氣球”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大都見過,但很少有人想到這些打氣球的槍里有涉嫌違法犯罪的“真槍”。那什么是“真槍”?它和玩具槍的分界線到底在哪兒呢?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這其中的一個關鍵詞就是“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由公安部發布、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明確,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公安部在2010年修訂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明確,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2008年后調整為1.8焦耳/平方厘米

2008年后調整為1.8焦耳/平方厘米

專家介紹,類似的槍支鑒定標準,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臺灣是20焦耳/平方厘米,俄羅斯是19焦耳/平方厘米,美國是21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以前,我國的非制式槍支鑒定標準是16焦耳/平方厘米,后調整為現在的1.8焦耳/平方厘米,不到原來標準的九分之一。

根據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趙春華涉案的6支“槍支”的槍口比動能最低的是2.17焦耳/平方厘米,最高的是3.14焦耳/平方厘米。根據鑒定標準,都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6枝槍屬于槍支。但是,對于大多數人來說,什么是一支槍的槍口比動能,怎么看出每平方厘米是幾焦耳?這幾乎是無法用一般常識判斷的。何況,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概念很多法學專業人士都不了解,更別說像趙春華這樣的普通大媽。

判決社會效果超出法院預料

記者來到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法院的一名副院長向我們介紹了相關情況,他說判決結果出來后,產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現在造成法官本身呢也承擔了一定的壓力,從這個案子本身來講,法律的這種審判依據,應該是沒有問題,但是是否從情理上怎么考慮,怎么更好地適應社會效果,從當時判的時候可能想的沒那么多。

據了解,一審宣判后趙春華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上訴狀主要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支是錯誤的。另外,上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于趙春華的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經受理。

專家建議:“槍支”量刑應區別對待

對于經營打氣球游戲、攤主因而獲刑的案例,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后發現并不少見,有的像天津大媽趙春華這樣,被法院判了實刑,也有人被判了緩刑。怎樣取得此類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近年來,因仿真槍或玩具槍最后被鑒定為“槍支”而獲刑的案件并不少見。四川小伙劉大蔚出于個人愛好,網購24支仿真槍被廈門海關查獲,經鑒定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被訴犯走私武器罪,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經過申訴,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復查后認為,原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阮齊林:至少這個處理和普通人的常理常識,正常的這種生活經驗出入、沖突太大。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云南澄江縣的張某某,擺攤兒經營打氣球,警方查獲的十支可疑槍中,八支最終被鑒定為“槍支”,比天津趙春華的“槍”還多了兩支,但澄江縣人民法院最終卻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原因就是法院認為被告非法持有槍支的動機僅系經營打氣球娛樂項目,無主觀惡性,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社會影響。記者梳理近年來23個因擺氣球攤兒被追刑責的案件,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處管制,僅有3人被判處實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阮齊林:因為法律本身我們說是教條的,是死的,但是社會生活是活的,更重要的是司法人員是活的,因此他應該善于根據具體的社會情理,來靈活地運用法律,來達到一個符合公平正義的結論,這個才是非常重要的,一次不僅要依法律還要憑良心,這個良心我們主要講的是兩點,第一點就是公正公平之心,第二點就是常人常識之心,這兩種東西對于司法是極其極其重要的。

專家認為,針對像天津趙春華這樣,擺打氣球攤兒獲刑的案例,除了依靠法官的職業良知和專業技能外,更需要在法律適用上做出更精確的解釋。比如2010年后,我國槍支鑒定標準急劇降低,從原來的16焦耳/平方厘米降為1.8焦耳/平方厘米,但在量刑上適用的還是舊的司法解釋。專家認為,我國是嚴格控槍的國家,如果在槍支鑒定標準不變的情況下,能不能針對不同的槍支區分量刑。

阮齊林:如果國家認為就是這種殺傷力的槍支,我也要納入管制的范圍,不能讓它放任自流,那你要符合這個大的安全的要求,但同時我可以改變處罰啊,對于輕的多少焦耳以下的氣槍,我可以治安處罰就可以,我不一定非要給他刑事犯罪,我規定是達到一定程度的,這個我才當做刑事犯罪來處理,這樣分層次地分級差地來處理。

從目前的槍支認定標準來看,天津案件的槍支屬于法律上的槍支。但對于具體案件而言,除了依照相關標準之外,還要重點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罰是對具體社會危害行為的處罰,而本案中天津老太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危害性嚴重程度應該成為二審中重點考量。對于槍支而言,當然應該嚴格管控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但同時也應該考慮實際情況,科學嚴謹的制定相應標準和執法。

編輯:曾珂

關鍵詞:大媽擺射擊攤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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