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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旅游條例明年施行 對投訴實行“首接負責制”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11月26日閉會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未標明其真實名稱、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旅游經營者,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
2015年,我省實現游客接待6.6億人次,實現旅游消費7062.5億元,旅游業增加值占GDP比重從2010年的4.3%增加到5.5%,成為國民經濟重要的戰略性支柱產業。但旅游業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日前,有媒體曝光九寨黃龍旅游團中“三天行程五次購物”現象,實際游覽景區的時間只有一天半,購物店商品都有詳細規定返點提成比例,僅據粗略統計,幾家購物店每天返給旅行社的回扣高達數百萬元。
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利介紹,“當前,一些旅行社零負團費的經營模式廣為社會詬病,這種‘低報價、高回扣’的方式,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經營和導游等人員獲取報酬的正常機制,嚴重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為此,《條例》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行社與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示。
《條例》還規定旅游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標明真實名稱、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旅游產品和服務項目以及真實的旅游服務信息,公布旅游咨詢、投訴和救助電話,對旅游者的有關咨詢作出真實、明確的回答。對違反者將“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針對一些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從事旅行社業務,擾亂旅游市場秩序,導致旅游者權益受損,《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旅游經營者的注冊商標、品牌、質量認證標志,或者冒用旅游經營者的名義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協會、學會、俱樂部、車友會、媒體、互聯網群等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聯合執法,投訴實行“首接負責制”
隨著大眾旅游和全域化旅游時代的到來,旅游市場出現了新的需求和變化,該《條例》的出臺對旅游市場的監督管理又有哪些新措施?“當前,旅游發展已經從景點旅游向全域旅游轉變,旅游業正在成為全是空、全資源、全窗口、全民化、全媒介的綜合性經濟社會現象。”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李春田介紹,針對當前旅游市場的一些亂象,《條例》進一步加大了對旅游市場的管理監督力度。在旅游經營方面,對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作出全面細致地規范;在市場監管方面,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責任;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建立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旅游安全保障機制,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同時,為保證旅游投訴的及時有效處理,《條例》對旅游投訴實行首接負責制。”楊利說。《條例》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接到旅游者的投訴,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當場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并告知投訴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和移交投訴的部門。
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張明池表示,將加大旅游綜合執法力度,加強旅游、公安、工商、安監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社會反映強烈的欺行霸市、欺客宰客、強迫消費、非法經營等違法行為,重點整治旅行社“掛靠承包”“零負團費”,違法“一日游”以及假冒飯店星級、景區等級資質等嚴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條例》明確規定對未被評定等級的景區、旅游飯店、旅行社等旅游經營者使用或者變相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年內同一門票價格不能再提高
“鄉村旅游是我省旅游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亮點。”楊利說,“《條例》在第二章‘旅游規劃和促進’中專設一節,規范鄉村旅游發展。”
《條例》規定,鄉村和城鎮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享受國家、省扶持農業和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優惠和獎勵。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通過租賃、承包等方式,投資發展精品民宿、農業公園等鄉村旅游項目,研發鄉村旅游經典線路,培育特色品牌。
記者了解到,在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眾呼吁,加大政府投資景區的免費力度。“經過仔細論證,《條例》吸收了這一建議。”楊利介紹。
《條例》指出,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場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政府投資的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旅游者優惠或者免費開放。鼓勵社會投資的景區向上述旅游者優惠或者免費開放。
另外,《條例》在“旅游經營”一章中對門票價格作了明確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景區應當在景區入口顯著位置,公告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以及免收或者優惠門票的對象、條件和標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提高同一門票價格的間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山東旅游條例 首接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