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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環保條例加大對政府問責力度
人民網上海9月28日電 (記者勵漪)“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除了設立最嚴的標準、設置最嚴的法律責任外,還要確保政府部門在環境保護上積極作為,因此《條例》對政府自身在環境保護作為上也體現了最嚴。”在今天舉行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時,副市長陳寅表示,新版法規對政府部門明確了九大問責事由,觸犯其中任何一項都要進行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陳寅說,要確保政府部門積極作為,新版《條例》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首先明確全市各級政府對本級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要負責。其次明確了督查制度,就是市區的政府要對本級政府部門以及下級政府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且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對一把手的考核內容。再者,進一步明確了問責情形,有九大問責事由,如果觸犯了其中某一項,就要進行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版《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對政府部門列出的九大問責事由包括: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產、限產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未按照規定實施查封、扣押,情節嚴重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新版上海環保條例 加大 政府問責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