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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案件梳理:呈現地域化家族化等四大特點
統計顯示,每周五到下一周的周一,每天詐騙電話呼叫量均超過一周總量的15%。從一天的時間區間看,詐騙電話的高峰期出現在上午8時至11時。
從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地域化、家族化、作案公開化、犯罪復發化四大特點。
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重在防范,應當通過法律明確銀行、電信運營商的責任。此外,司法機關不僅要聯動協作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還要一并打擊關聯犯罪
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
此舉是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又一記重拳。在中央要求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同時,社會各界也積極介入,探討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的良方。近日,“電信詐騙的技術治理與法律保障”高峰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召開,法學專家和法律實務界人士提出不少中肯建議。
詐騙時段集中
作案手法翻新
據某手機衛士統計顯示,2016年8月,該手機衛士共為全國用戶攔截各類騷擾電話34.3億次,其中,詐騙電話就有4.45億次,占到當月騷擾電話攔截總量的13%,平均每天攔截詐騙電話約1435萬次。
根據用戶“吐槽信息”統計顯示,在用戶接到的所有詐騙電話中,金融理財類詐騙最多,占43.2%;其次是冒充身份類詐騙,占25.2%;各類業務推銷、欺詐信息電話占28.1%,包括推銷違法業務、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推銷假醫假藥保健品、虛假中獎、充值優惠詐騙等。此外,其他類型占4.5%。
在金融理財詐騙中,證券類占比最大,為32.9%;其次是貸款類詐騙,占25.6%;貴金屬投資類詐騙占8.4%,保險類占4.5%。
根據統計顯示,在詐騙電話號碼源中,固定電話呼出的詐騙電話數量最多,占所有詐騙電話呼叫總量的56%;其次是400、800電話,占比為27.1%;手機呼出的詐騙電話占15.4%,剩下1.7%為境外呼入或者其他各類不符合基本號碼規范的電話號碼。
根據詐騙電話呼出號碼的編碼規則,對詐騙電話號碼歸屬地進行分析可知,呼出詐騙電話較多的城市為:北京、上海、深圳、蘇州、合肥、鄭州、廣州、福州、濮陽和廈門。
據記者了解,詐騙電話攻擊的時間也有其特點,普通人的主要工作時間是周一到周五,但騙子們的工作時間卻是周五、周六、周日、周一。統計顯示,每周五到下一周的周一,每天詐騙電話呼叫量均超過一周總量的15%,而周二到周四的呼叫量則相對較低,周四達到最低點。
據相關人士分析稱,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在工作時間里,一般人身邊都有很多同事陪伴,而且空閑時間比較少,所以被成功詐騙的幾率比較小。到了周末,有很多人是獨自在家,有空閑時間,而且身邊沒有人提醒,成功詐騙的幾率相對較高。
從一天的時間區間看,詐騙電話的高峰期出現在上午8時至11時,22時以后相對較少,凌晨1時至5時是詐騙電話呼叫量低谷期。
“電信詐騙的技術治理與法律保障”高峰論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名檢察官根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分析,總結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四大特點:地域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在一些地區密集多發,作案手段不斷翻新,逐漸形成一整套專業性很強的操作流程;家族化,核心成員和骨干分子一般都會招攬親友加入詐騙團伙產生輻射效應;作案公開化,電信網絡詐騙早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在一定程度上有意無意傳送一夜暴富的商業經;犯罪復發化,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受到處理后仍然不思悔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存在打而不死或者死灰復燃的現象。
“從2016年開始,很多新的騙術打破了‘三觀’。比如,騙子并非讓你匯款,而是在獲取詐騙對象個人信息的基礎上,誘騙申請貸款;還有的,即便受害人有防范心理,撥通電話驗證,依然被騙。”反詐騙專家裴智勇說。
法律足夠嚴明
規定未落實處
近年來,精準式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屢屢發生,其中與公民個人信息泄露不無關系。
“在當前法制環境中,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分析,電信網絡詐騙第一涉及到安全權,這顯然與徐玉玉案密切相關;第二涉及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獲得真實情況的權利,相應而言,消費者享有獲知電信號碼真實來源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獲得來電對象號碼真實呈現的權利;第三涉及獲賠權,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與民事責任相關的包括電信運營商、銀行、個人信息存儲者或者交易買賣者等。然而,在很多情況下,這些責任主體處于免責的情況;第四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權。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嫌疑人惡意攻擊高考網站獲取了相關信息,針對性非常強。”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胡鋼分析說。
針對這些情況,胡鋼建議:“應該明確法律責任主體,比如是否應該出臺更細化的司法解釋,其中包括銀行、電信運營商的責任,還包括銀行、電信運營商的先行賠付責任,此外還有強制責任保險應當承擔起先行賠付責任。在現實生活中,普通的產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有先行賠付責任,如果銀行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是說不過去的。”
“我們再回顧一下其他相關法律。電信條例是2000年出臺的,至今已過去了整整16年,我們的市場技術法制環境需求發生了深刻變化,所以亟待修改和完善。”胡鋼說。
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及的法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梁根林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有對詐騙的規定,而且規定的刑罰不輕,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對售賣個人信息主體做了調整,任何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都以犯罪處理。如果是國家機關、金融機構或者其他行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取得相應公民個人信息,把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別人,法律要從重處理。另外還有三個罪名是用來規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單純追求暴利,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包括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網絡運營商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僅要處罰單位領導、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而且要處罰單位。”
“我們的立法其實已經足夠嚴明,現在的問題是要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真正把法律從紙面上的法律變成實踐中的法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對公民個人信息、公民個人財產安全提供一個有效的保障。”梁根林說。
突出防范義務
聯動協作打擊
如何讓法律落到實處、如何有效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上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認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重在防范,堅持源頭治理,最大限度擠壓犯罪空間。從打擊犯罪角度看,應當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強化聯動協作,做到重拳出擊。要建立資源共享互聯互通機制,加強執法情況的雙向交流,加強跨地區辦案協作,加大對犯罪組織瓦解力度。二是要強化證據意識,及時收集保留證據。電信網絡犯罪證據在很多時候是稍縱即逝的,如果沒有證據意識,就會錯失良機。所以,電信部門、網絡運營商、金融機構、服務行業、物流業以及社會公眾都要通過制度或者自我保護的措施做到及時掌握證據。對電信運營商,應該有強制保留證據的要求。”
“第三方面是強化對關聯犯罪的打擊,不能只打擊詐騙犯罪,還要對相關聯的犯罪一并予以打擊,做到一網打盡。第四方面要強化法律政策指導,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出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引意見,明確這類案件的證據標準等。”上述檢察官說。
在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沈海平看來,有效治理電信詐騙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執法機構、網絡服務商、電信運營商還有銀行、商業機構、消費者等通力協作,通過技術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進行治理。
“我認為技術手段更重要。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要注重防范,運用大數據技術防范電信詐騙。”沈海平說,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需要管控住信息流、資金流。同時,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方面,除了盡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還需要相應的執法機構。機構和機制比法律更重要,要保證法律規定“落地”,就必須要有一個機構和機制專門負責。
見習記者 韓丹東
記者 趙麗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電信詐騙案件 地域化 家族化 四大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