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不再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前置要件的公告
2016年第18號
為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事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社會服務水平,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取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意見等資料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前置要件。
2016年7月28日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國土部 安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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