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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組織開展長城執法專項督察 嚴查破壞長城案件
北京長城資料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中新網8月2日電 國家文物局今日發布《關于開展長城執法專項督察的通知》,督查范圍包括北京、天津等15個省市被國家文物局已依法認定的長城段落,確保保存有長城段落的404個縣(區)同部署、全覆蓋。《通知》要求,督促落實長城保護政府責任,完善長城保護基礎工作,建立長城監管與執法常態化機制,嚴肅查處一批破壞長城本體及歷史風貌的違法犯罪案件,切實提升長城保護管理水平。《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開展長城執法專項督察的通知
文物督發〔2016〕16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天津市文化市場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長城保護的重要指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精神,國家文物局決定組織開展“長城執法專項督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標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長城執法巡查辦法》、《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為依據,全面開展長城執法檢查,重點對照《長城保護條例》,督促落實長城保護政府責任,完善長城保護基礎工作,建立長城監管與執法常態化機制,嚴肅查處一批破壞長城本體及歷史風貌的違法犯罪案件,切實提升長城保護管理水平。
二、 督察范圍與督察內容
督察范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國家文物局已依法認定的長城段落。
督察內容:
(一)長城核定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情況;
(二)長城“四有”等基礎工作落實情況;
(三)長城監管與執法常態化機制建立情況,涉及長城的文物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情況;
(四)長城保護政府責任落實情況。
詳見附件《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
三、 督察方式
本次專項督察采用國家文物局督察、省級自查、隨機抽查相結合,案件督辦、試點示范、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方式。
(一)國家文物局督察。國家文物局組織督察組,對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長城保護管理情況進行督察,對涉及長城的重大違法犯罪案件進行督辦。督察組按照《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聽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匯報,查驗相關文件資料,并在被督察省份隨機抽取2個長城分布縣(區)進行實地核查,匯總后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反饋督察意見。
專項督察期間,國家文物局在北京市平谷區紅石門長城組織開展“京津冀長城執法聯合巡查試點”,在陜西省府谷縣組織開展“明長城衛星遙感與無人機執法監測試點”,請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陜西省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專項督察期間,國家文物局“12359”文物違法舉報熱線設立專人專席,接聽、受理群眾對長城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安排查處督辦。
(二)省級自查。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組織開展全面自查。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開展自查,應按照《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形成自查報告,開展自查自糾;隨機抽查3-5個縣(區),所查縣(區)長城段落實地檢查率不應低于10%,并對轄區內涉及長城的典型違法犯罪案件現場督辦。鼓勵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轄區內交叉檢查,鼓勵毗鄰省份開展聯合巡查。
專項督察期間,市、縣兩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應按照本通知和《長城執法巡查辦法》要求,對轄區內長城及保護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其中對已認定長城段落的實地檢查率不應低于20%。實地檢查,應采用隨機方式確定長城段落。
四、 工作安排
專項督察時間為2016年7月至10月,分四個階段:
(一)安排部署階段(2016年7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根據專項督察通知要求,部署轄區內專項督察工作,確保保存有長城段落的404個縣(區)同部署、全覆蓋。
(二)省級自查階段(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各地全面開展自查,自查報告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于9月15日前匯總上報國家文物局。自查報告應包括本轄區專項督察組織實施情況,《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自查自糾情況,發現的突出問題以及整改方案,涉及長城的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情況,長城保護與執法監管難點及建議。自查整改工作應于9月20日前取得實質性成果。
(三)國家文物局督察階段(201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國家文物局組織督察組,集中對長城分布省份進行實地督察,結合省級自查和縣域抽查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長城保護情況核定量化分值,形成督察報告,反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于問題突出、分值較低的,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
(四)匯總通報階段(2016年10月)。實地督察結束后,國家文物局匯總15個省份督察情況,形成專項報告上報國務院,有關內容向全國文物系統和全國文物安全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五、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要將“長城執法專項督察”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抓牢抓實。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為專項督察第一責任人,專項督察部署與實施情況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管負責同志專題匯報。實施授權執法、委托執法的地區,應以專項督察為契機,密切文物行政部門與執法機構的業務關系,明確職責分工,進一步凝聚工作合力。
(二)夯實基礎,完善機制。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要對照《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找準短板,查缺補漏,逐項檢查“四有”等基礎工作落實情況,完善日常監管制度、執法巡查制度、保護員制度,完善文物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執法聯動機制,將長城監管與執法切實納入工作視野,形成工作常態。
(三)及時報告,認真整改。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在專項督察中發現的長城保護與執法領域突出問題、違法犯罪案件,應及時報告屬地政府與上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杜絕瞞報等現象發生。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應就突出問題建立臺賬,逐項督促整改;對于轄區內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出臺政策措施。
(四)加強宣傳,接受監督。各地應以專項督察以契機,切實加強長城保護與普法宣傳,主動邀請新聞媒體參與督察、巡查,客觀反映工作情況,公開曝光典型案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各地創新工作方法,引入志愿服務,擴大社會參與,助力長城保護與執法監管,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長城的良好氛圍。
特此通知。
附件:《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
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
(適用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
督察項目 | 分值 | 評分標準 | |
長城段落認定與公布 (10分) | 核定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 10分 | 國家文物局已認定的長城段落,自認定之日起1年內,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8分) |
公布文件已依法在政府網站等渠道公開。(2分) | |||
長城“四有”等基礎工作 (35分) | 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 10分 | 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8分) |
劃定文件依法予以公布。(1分) |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將公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1分) | |||
設置長城保護標志 | 7分 | 省級人民政府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志情況。(6分) | |
長城保護標志載明長城段落名稱、修筑年代、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情況。(1分) | |||
設立長城保護機構和長城保護員 | 10分 | 省級人民政府為轄區內長城段落確定保護機構情況。(4分) | |
地處偏遠、沒有利用單位的長城段落聘請長城保護員情況。(4分) |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部署《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情況。(2分) | |||
建立長城檔案 | 3分 | 省級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檔案。(2分) |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將長城檔案報國家文物局備案。(1分) | |||
省級長城保護規劃編制情況 | 5分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啟動省級長城保護規劃編制。(2分) | |
省級長城保護規劃編制推進情況。(2分) | |||
編制出版省級長城資源調查報告。(1分) | |||
長城監管與執法常態化機制 (40分) | 長城監督管理 | 13分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對長城保護機構的履職監管情況。(3分)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對長城段落辟為參觀游覽區的監管、備案與旅游容量指標核定情況。(3分) |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對長城修繕及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工程建設監管情況。(7分) | |||
長城執法 巡查 | 10分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部署《長城執法巡查辦法》情況。(2分) |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實地檢查情況。(4分) | |||
長城執法專項督察部署與省級自查情況。(4分) | |||
長城案件查處 | 15分 | 國家文物局督辦案件落實情況。(3分) |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上報長城違法犯罪案件情況。(5分) |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督辦長城文物違法犯罪案件情況。(5分) |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建立執法聯動機制情況。(2分) | |||
長城宣傳普法 | 2分 |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主動開展長城保護宣傳與普法宣傳情況。(2分) | |
政府保護責任 (15分) | 領導責任 | 10分 | 省級人民政府專題研究長城保護情況。(4分) |
省級人民政府出臺長城保護地方性法規,或就長城保護出臺專門政策性文件情況。(5分) | |||
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并落實長城保護獎勵制度情況。(1分) | |||
經費保障 | 3分 | 省級人民政府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情況。(2分) | |
長城執法巡查經費、長城保護員經費納入長城保護經費情況。(1分) | |||
責任追究 | 2分 | 長城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及實施情況。(2分) | |
備注 | 存在下列情況的,酌情加減分: 1.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實地參加長城執法專項督察的,酌情加分; 2. 組織開展省際聯合巡查或省內交叉檢查的,酌情加分; 3. 每發現瞞報一起長城違法犯罪案件,酌情扣分。 |
國家文物局
2016年7月20日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長城執法 專項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