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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院長以學生名義冒領課題費 積極退贓免刑罰

2016年05月05日 16:14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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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外國語學院院長肖某,被控以28名在校大學生的名義領取課題費8.24萬元用于個人消費。《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一中院認定肖某積極退贓,犯罪情節輕微,學校管理有問題,終審以貪污罪對肖某免予刑事處罰。

查實案情 院長以28名學生名義領取8萬多勞務費

現年58歲的肖某是河南省偃師市人,碩士研究生文化。

海淀法院判決認定,北京信息工程學院與北京機械工業學院于2004年開始籌備合并事宜,并于2008年正式合并,成立北京信息科技大學。肖某于2006年12月被任命為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籌)外國語學院院長。

2007年6月,中國科協調研宣傳部與北京機械工業學院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名稱“中國科協外宣資料翻譯研究”,項目負責人肖某,經費支出預算15萬元;隨后中國科協支付了費用15萬元。

2007年12月,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籌)科技處根據肖某提供的項目合同書、按照肖某的要求將上述課題項目立為橫向課題。

2008年初,因學校提供的縱向課題編制獎勵多于橫向課題編制獎勵,肖某向學校科技處補充提交了《中國科協軟科學課題通知書》,反映該課題項目是中國科協下達的縱向課題,學校科技處按規定將該課題項目改立為縱向課題,并于2008年3月發放縱向課題科研編制補貼35625元。

2008年5月至12月,肖某指使該校外國語學院辦公室主任李某以在校學生佟某等28人的名義分7次領取涉案課題項目勞務費共計8.24萬元,并用于個人消費。

經學校紀委約談,2009年12月肖某向學校財務處補繳上述勞務費應繳納的稅款24768.19元。

2011年7月27日,肖某被海淀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8月1日主動向檢察機關退繳全部贓款。

2011年8月至9月,肖某為涉案課題項目支出專家費和咨詢費75300元,同年10月中國科協經評審后批準涉案課題項目結項。

此前供述 “以學生名義領取勞務費不明顯好拿走”

肖某曾供述,2007年5月左右,外國語學院的一名老師告訴他中國科協有一個課題需要委托人做,內容是對中國科協外文網站資料的文獻翻譯,他表示可以做。科協先提供了一些資料讓他們試著翻譯,翻譯后科協經審查認為翻譯得不錯。

肖某說,2007年6月他們簽訂了項目合同書,他是項目負責人,合同金額15萬,約定分三個階段完成,項目的主要參加人員有5人,2007年底大部分翻譯工作都完成了。

2007年12月,中國科協將課題經費15萬元打入北京機械工業學院賬戶。經費到位后,他拿著發票和項目通知書找到學校科技處負責橫向課題管理的馬某,要求將該課題立為橫向課題。

2008年初,學校對上一年度全校教師的科研課題發放科研編制獎勵情況進行公示,他承擔的項目獲得2萬余元獎勵。當獲知縱向課題編制獎勵比橫向課題編制獎勵要多,他就拿著中國科協下發的《中國科協軟科學課題通知書》要求他將課題改為縱向課題,并按照縱向課題兌現科研編制獎勵,后來一共發放了3萬多元的縱向科研編制獎勵。

肖某說,把課題立為橫向課題,是因為橫向課題的經費管理比較寬松,提取勞務費也比較方便。后來他看到縱向課題的編制獎勵要高,就又將科協的課題通知書提供給了學校科技處,將課題立成縱向課題。他讓李某以在校學生28人的名義提取勞務費,是想這樣不會很明顯,拿走也方便。領取的勞務費他用于個人日常花銷了。

終審判決 被告人稱領勞務費方式不當但未貪污

法院認為,肖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負責科研項目,支配、使用科研經費的職務便利,采用虛列支出的方式騙取科研經費,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鑒于本案發生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籌建過程中,學校的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科研經費的管理制度亦存在不合理之處,綜合考慮肖某在案發后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較輕等因素,對其依法免除處罰。海淀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對肖某免予刑事處罰;在案扣押的贓款82400元發還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一審判決后,肖某不服上訴。肖某提出,在涉案期間,他領取勞務費并不違反學校當時的管理規定,以學生名義領取勞務費的方式不當,但領取的勞務費均用于支付為課題項目付出勞務的專家使用,他個人并未將該款非法占為己有。

肖某稱其承擔的課題項目是橫向課題還是縱向課題,決定權在學校,且與領取勞務費并無重大關系,學校及合同方對于課題項目的資金使用均未提出異議,其領取勞務費的方式雖不當,但并未貪污公款,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他無罪。

終審:冒領勞務費自用隱瞞兩年多 構成貪污罪

一中院審理查明,肖某作為課題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的使用上本應遵守中國科協項目合同書及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的有關規定,但其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以在校學生的名義虛報冒領勞務費,后用于自己日常消費,在此后長達二年多的時間里并未有任何支出。

2009年間,在學校紀委接群眾舉報后找其談話時,其謊稱已經用于專家評審費和咨詢費,可見其貪污的行為已經既遂,直至檢察機關2011年間立案之后,肖某在短時間內將該款集中支出,有別于課題經費的使用規律,具有掩飾隱瞞犯罪的性質。

肖某在檢察機關多次供述其采用虛報冒領的手段將本不該由其支取的勞務費據為己有,用于日常消費使用,與經一審法院舉證、質證的證人證言、書證能夠相互印證。在案的證據均系檢察機關依法調取,肖某現否認原供述的真實性,辯稱在檢察機關的供述不屬實,又無合理解釋,不能成立。肖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最終,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高校 課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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