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最高法最高檢:行賄罪從寬處罰僅適用于三情況
中新網4月1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只有在“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這一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從源頭上懲治和預防腐敗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調整,對行賄罪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設定了更為嚴格的適用條件,明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只有在“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裴顯鼎表示,為便于司法機關正確掌握、嚴格適用,《解釋》對“犯罪較輕”、“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規定的具體理解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只有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才屬于較輕犯罪,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才屬于重大案件。
編輯:曾珂
關鍵詞:行賄罪 行賄罪從寬處罰僅適用于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