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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推出便利居住證持有人申辦出入境證件新舉措
為貫徹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積極推動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有效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因私出入境證件辦理服務和便利,公安部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請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的措施。屆時,居住證持有人(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游”簽注除外)、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除外)申請。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
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并制發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弄虛作假騙領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理。
特此公告。
公 安 部
2016年3月18日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公安部 居住證 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