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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查辦東莞證券清倉傳聞案 劉欽濤被處罰
去年6月,濟南劉欽濤在股吧發布東莞證券通知客戶清倉的虛假信息,引起市場恐慌,致股指快速下跌。對此,證監各方立即行動,短短15天案件即告破,并快速移交處罰委。該案也成為行刑同步聯合辦案的典范。
記者近日從證監會了解到,曾經引起轟動的“東莞證券清倉傳聞”案主角劉欽濤被證監會處罰,證監會認定,劉欽濤編造并以通過東方財富網股吧發帖方式,在網絡上公開傳播虛假證券信息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78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6條,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并處以15萬元罰款的決定。
劉欽濤發布不實信息引發股指大跌
據證監會介紹,2015年6月2日(星期二)22點54分,濟南某日報記者劉欽濤以“夏至星”ID,在東方財富網股吧的“中國南車吧”發布一則標題為“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的帖子,聲稱“東莞證券通知客戶:周四之前,把所有倉位調整到半倉以下,能空倉就空倉。預計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
此消息一出,即通過網絡渠道呈幾何級數傳播開來。據證監會介紹,這些帖子發布后,股吧系統共向800多萬股民自動推送了前述帖子及其轉帖的標題及鏈接,共有1萬多位股民點擊并閱讀了帖子正文。
證監會說,6月3日,滬深兩市均出現盤中快速下跌,其中上證綜指在10點32分至11點06分,僅半個小時內下跌了116個點,跌幅高達2.3%。
10點52分,東莞證券通過其公司官方網站、公司微信公眾號和官方微博進行辟謠,組織員工大量轉發澄清公告。
稽查局決定立即立案調查
經東莞證券自行排查,并經證監會稽查核實,沒有發現東莞證券向客戶發送上述通知,所謂“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是劉欽濤編造的虛假信息。其在股市波動敏感時期,在“中國南車吧”這一關注數量大、涉眾性強的網絡環境中造謠傳謠,誤導廣大投資者,與其他市場信息形成疊加效應,擾亂證券市場。
6月4日上午,證監會稽查局決定立即進行立案調查,并交由廣東證監局主辦。
接到案件后,廣東證監局負責人立即召集案情討論會,并成立調查組,強調“本案時效性要求極高,相關傳言出現后,市場已經出現暴跌,必須集中力量迅速行動,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任務”。
固化證據、防止網頁滅失,是破獲案件的關鍵。為此,會議結束后,調查組立即開展調查,繼續在網上搜集和排查相關信息,固化股吧發帖等易篡改、易滅失的網頁證據,做好進場準備。
3小時后,調查組抵達東莞市區,兵分兩路分別前往東莞證券和東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開展工作。
行刑同步快速全面破獲案件
據介紹,6月5日至19日,調查組一方面主動加強與廣東省公安廳和東莞市政府進行溝通,爭取大力支持;另一方面積極推動與東莞市公安局建立“行刑同步”機制,充分發揮網監力量,奔赴上海、深圳、山東三地開展聯合調查。
短短15天,案件全面告破。劉欽濤對傳播虛假清倉信息供認不諱。
6月20日至7月17日,調查組隨即抽查訪談投資者并查漏補缺,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準確,并快速將案件移送處罰委審理。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應受重罰
據記者了解,處罰委在向劉欽濤發出事先告知書后,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
聽證會上,劉欽濤及其代理人稱:“劉欽濤是在微信圈中發現名為屈某的人所發送的相關信息,通過互聯網進行搜集查證后,根據一張載有相關內容的圖片發帖,僅是轉發,并非編造,而且也非職務行為。當事人不存在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主觀故意和主觀動機。且本案已刑事立案,公安機關未最終認定事實,未對關鍵證據調查取證;現有證據難以證明東莞證券未發送涉案通知。同時,當事人股齡、吧齡僅一個月,網絡影響力微乎其微,與財經媒體等其他轉發人相比,其傳播影響力可忽略不計,沒有證據證明其轉發行為與大盤震蕩有直接因果關系,而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于接受詢問當日在帖吧中發表致歉聲明,配合態度較好。故此請求免于處罰。
證監會認為,有證據證明,微信圈中屈某的信息為求證性信息,而劉欽濤發帖內容為確定性信息,且內容有差異。劉欽濤未能就其所稱載有相關內容的圖片進行舉證,其編造、傳播行為成立。據現有證據,未發現東莞證券以其單位名義向客戶發送所謂風險預警,涉案信息為虛假信息。至于股齡吧齡時間較短,但在股市敏感時期發布虛假信息,還是誤導了投資者。
故此,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78條及第206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證監會強調,證監會依法作出處罰,針對的是其編造傳播“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虛假信息的行為,而非針對其中“能空倉就空倉”的唱空信息。
□短評
任何人都不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證券法第78條明確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劉欽濤本為濟南某報記者,即便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也非職務行為,但是,一旦對其發布的信息不加求證,或者轉發未經求證的信息,而且所自發或轉發的信息,事后證明是虛假信息,依證券法的規定,任何人有此行為都屬于違法。
該法條還有另一層意思,即雖不是編造,僅僅傳播虛假信息,也是違法行為。即便按劉欽濤的辯解,他發的消息來自朋友圈或者看到有相關截圖,但他在未證其真實性的前提下,進行轉發,也不應當。
此案同時也說明,在現今,在證券期貨市場上,編造、轉發虛假信息,傳播速度快,影響者眾,對市場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具體表現為,首先是扭曲了市場價格信號,嚴重干擾投資者決策判斷,造成其財產損失;其次是,虛假信息經過發酵和傳播,會破壞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機制,破壞市場誠信環境。尤其是在特殊市場環境下,如市場波動敏感期間,一則虛假信息極有可能會形成“蝴蝶效應“,渲染恐慌情緒,引發市場過度反應,甚至誘發市場風險,其危害性絕對不容小覷。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證監會 東莞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