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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危害生產安全刑案定罪標準:死1人或重傷3人
中新網12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督忉尅穼Χㄗ锪啃虡藴首鞒隽嗣鞔_規定,原則上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將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同時通報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展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三起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解釋》明確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解釋》對于相關罪名處第二檔法定刑的條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責任大小”的規定方式,即原則上事故后果達到一定程度,行為人又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方可處以第二檔法定刑。同時,對于少數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責任人不處以第二檔法定刑。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危害生產安全刑案 定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