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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兩人為競選副鎮長行賄51名人大代表
中新網昆明12月4日電 (王艷龍)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當日發布憲法日典型案例,建水縣兩人在當選鎮人大代表后,為競選副鎮長,出資購買香煙行賄51名鎮人大代表案入選。
2007年9月1日,建水縣曲江鎮人大、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正式進行換屆選舉工作。同年11月1日至20日期間,經提名推薦從曲江鎮的19個村委會、1個社區和2個機關選區中選舉產生了建水縣曲江鎮人大代表89人。被告人李衛紅、李躍文被選為鎮人大代表,二被告人即私下商議準備參與競選曲江鎮副鎮長,并為此共同出資購買8萬余元人民幣的紅河精品88香煙1000余條,于同年12月下旬陸續將煙私下送給曲江鎮14個村委會的51名人大代表。其中,向50名人大代表每人送了20條,向1名人大代表送了40條。
在送煙過程中,二被告人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人大代表表明了其二人要準備參與競選副鎮長,并希望給予“支持”的意圖。后因有關部門立案查處,依法對二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二被告人準備參與競選的意圖未能得逞。
建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衛紅、李躍文采用財物賄賂代表的方法,對曲江鎮19個村委會中的14個村委會、89名代表中的51名代表進行賄選,嚴重干擾了鎮級國家權力機關的選舉秩序,且在當地乃至全縣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應依法以罪判處。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破壞選舉罪判二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紅河中院表示,選舉權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利的重要標志。《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根據這一原則性規定,《刑法》第256條規定了破壞選舉罪。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侵犯公民選舉權利自由行使、破壞選舉制度的犯罪行為作出判決,有力維護了公民選舉權利自由行使,表現了對國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護。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云南 行賄 鎮長 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