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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華詳解巴黎氣候變化大會談判四大難點
新華社巴黎12月3日電綜述:解振華詳解巴黎氣候變化大會談判四大難點
新華社記者韓冰 張曉茹 張雪飛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即巴黎氣候變化大會)開幕已4天,國際氣候談判整體進展較為緩慢。截至目前,談判中主要存在哪些難點?中國主張為大會注入怎樣的推動力?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3日就這些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難點一:協議是否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
據介紹,2011年德班氣候變化大會決定,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協議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此次談判中,有些國家認為,既然是此前決定的事情,國際社會又已談了4年之久,若達成一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是不可接受的。少數國家出于國內政治因素的考慮,則不贊成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法律約束力應當具有多大覆蓋范圍的問題上,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國家認為,各國所有應對氣候變化的安排都應納入這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有的則認為納入一部分即可。
解振華說,中國此前已多次明確表示,希望巴黎氣候變化大會達成一個“全面、均衡、有力度、有約束力”的協議。為了推動談判取得進展,中國提出了“協議+決定”的務實建議,協議以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機制性安排為主要內容;考慮到各國國情不同,各國提交的自主貢獻的目標則可放到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中。
據了解,中國的建議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支持。
難點二:各國自主貢獻文件應如何看待?
目前,約180個國家已提交應對氣候變化的自主貢獻文件,這是各國主動應對氣候變化的一個積極信號。
然而,有種觀點認為,各國自主制定的行動計劃不足以實現到2100年全球溫度升高與工業革命前相比不超過2攝氏度的長期目標,因此要定期進行強制審核。與此相對立的觀點認為,各國行動目標的修正應該是非強制性的。還有一種觀點是,發達國家應接受強制性審核,發展中國家則不需要。
解振華說,首先,各國提交的自主貢獻文件“是政治互信的表現”,應當予以充分肯定;其次,中國支持進行整體成果的定期盤點,各國可以了解與實現長期目標還有多大差距,也可以交流經驗、互相學習、加強合作,但這個盤點應當是一種激勵性的機制,應當是非懲罰性、非強制性的;同時,發達國家應及時履行義務和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后者提升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解振華強調,中國主張積極向低碳經濟轉型,經濟發展模式的主動轉型,將帶來節能減排的良好后果。這種著眼長遠的主張,無疑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提供了寶貴思路。
難點三:發達國家承諾的資金問題怎么辦?
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應對氣候變化資金支持,既是《公約》的要求,也是發達國家自己曾作出的承諾。然而,目前來看,發達國家落實得并不好,每年提供的資金遠達不到承諾,有的國家甚至把對外援助資金包裝成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持資金。此外,發達國家的援助是否以公共資金為主也存在爭議。
解振華說,中國主張,發達國家必須兌現到2020年每年為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支持的承諾,2020年后應在此基礎上擴大規模,繼續支持發展中國家提高能力。中國歡迎企業、基金會等不同渠道廣泛參與提供資金。
解振華表示,中國在今年9月宣布設立200億元人民幣的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和適應的能力,特別是在多邊機制中融資的能力,這當之無愧地體現了中國的大國擔當。他強調,中國提供的資金和發達國家在性質上有根本不同,發達國家的資金是義務,是承諾,中國則是自愿的,體現了中國的責任感。
難點四:巴黎協議與《公約》是何關系?
有觀點認為,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將達成的協議可取代《公約》。對此,解振華表示,中方認為會議的結果應當遵循《公約》的框架,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等。“巴黎協議應當是《公約》框架下的一個里程碑,而不是拋開《公約》另搞一套。”
解振華說,現在沒有一個國家再反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是很好的信號,但在具體如何體現上仍有分歧。
他說,中方認為,目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發展的歷史階段等方面與以前相比仍無本質區別。
對于一些發達國家認為中國不應再列入發展中國家陣營的說法,解振華強調,在此問題上糾纏并無意義。“發達國家并沒有因為被列入發達國家陣營而做得更好,同時,中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卻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做得很好。”
他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一個原則,在原則問題上,中國不會讓步,“中國的立場非常清楚,就是要共贏”。(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解振華 巴黎氣候變化大會 四大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