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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好人不難做

2015年12月02日 17:34 | 作者:劉文俊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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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標題為《大學生撿蘋果手機歸還途中被盜竊,失主要求其賠償》的新聞,引發了一些社會公眾的熱烈討論。新聞的內容大致是:“11月下旬某日,重慶大學生小梅撿到一部蘋果手機,在歸還失主的途中,手機被偷,失主要求小梅賠償。無奈之下,小梅只好分期付款買了一部同款手機交給失主?!庇懻撝械慕裹c問題有兩個:其一是關于小梅是否應該賠償失主手機;其二是關于“好人是否難做”。

關于第一個問題,從法律角度而言,還是比較好判定的。通過新聞報道,我們知道,小梅撿到別人丟失的手機后,主動與失主取得聯系,只是在歸還的途中才被盜竊。小梅的行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屬于無因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屬于無因管理。從法理而言,由于無因管理的行為人并非有償行為,其對代為管理的財物的義務應小于已成立契約關系的有償之保管行為。也就是說,小梅本沒有法定與約定的保管手機的義務,其在撿到失主的手機后,通過手機的系統,與失主積極地取得聯系。同時,按照自己平時的習慣,將撿到的手機揣進自己衣兜里。應當說,手機的失竊是她意料之外的事情。在這個過程,小梅沒有重大過失。因此,在本案例中,由于小梅沒有重大過失,且履行了歸還的義務,其對于在歸還途中被盜竊的蘋果手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我們更需要關注的,是對第二個問題的討論。近些年來,關于“好人難做”的聲音不絕于耳。新聞報道中的那位手機失主,要求小梅賠償其手機很大可能是由于其對法律的錯誤認識所造成的。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小梅歸類于好人,而將那位失主歸類于壞人。在現代社會中,“好人”和“壞人”的概念也已經發生了改變?!昂萌恕辈皇且馕吨晃兜刈尷?,也不是意味著無條件地去幫助別人。從法律層面上說,失主獲取的小梅的所謂的賠償屬于我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亦應當歸還給小梅。進一步說,我國法律對于所謂的好人的權利,也是給予了保護與呵護的。

通過這件事,我們也要看到,普通民眾對法律存在著一些錯誤解讀,比如法律早有規定,助人行為除非存在重大過失,本就享受免責的待遇。然而,在上述事件中,無論是手機失主,還是小梅本人,都對此缺乏足夠的認知。這就需要我們通過正本清源,從原因入手尋求化解之道。

首先,我們要加大普法力度與深度。法律不光需要被宣傳,更需要被闡釋性地宣傳。不理解,誤解自然叢生。從先秦商鞅變法“徙木立信”的古典行為秀開始,晦澀的法律條文就開始以不同形式走進世俗生活。普及與宣傳法律理念,是消除對法律錯誤解讀的第一道“閥門”。

同時,消除對法律的錯誤解讀,還應及時規范新聞媒體報道形式與視角。在網絡媒體來勢洶洶的今天,媒體間的生存與競爭異常慘烈。于是,“眼球”式報道、“標題黨”風格的競爭手段應運而生。因此,注重規范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形式與視角選取,是消除對法律錯誤解讀的第二道“關卡”。

此外,對于典型案例的闡釋,亦是消除對法律的錯誤解讀的不可或缺的路徑。前幾年陸續出現的因缺乏直接證據導致的所謂“好人難做”的有社會影響的判例,一定程度上說,也與缺乏基于法理的面對社會公眾的闡釋有關。(阮傳勝)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撿手機 歸還途中 被盜竊“好人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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