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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遺產繼承受阻于“死亡證明”

2015年12月01日 10:22 | 作者:張貴峰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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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5歲高齡的濟南秦老太最近被一紙證明搞得身心俱疲,“我老伴去世了,想讓兒子繼承房產,但公證處需要提供我公婆的死亡證明。他們上世紀逃荒到馬來西亞,上世紀60年代已在國外去世,如今我們去哪里開這份證明呢?”(《濟南時報》11月29日)

許多網友將這份“公婆死亡證明”視為“奇葩證明”,并將批評矛頭指向公證處。當然應該承認,目前我國的公證機構確實存在許多飽受詬病的問題,如存在嚴重的壟斷化行政化傾向、收費標準畸高,等等。但具體到此事,又不得不強調,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問題,并不能只簡單地埋怨公證機構,其相關證明要求事實上有著法律和法理邏輯上的依據與合理性。依據我國《繼承法》,遺產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這意味著,秦老太老伴的遺產,其父母(也即秦老太的公婆)也是擁有平等的繼承權的,只有充分證明“公婆已死亡”且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其老伴的遺產才可能完全由其兒子繼承。

誠然,按一般生活經驗,秦老太已是75歲高齡,其公婆很可能確實早已死亡,但從法律程序和法理角度來講,要想充分證明這一點,顯然又不能單憑生活經驗猜度,還需提供相應證明。比如,《公證法》就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否則一旦公證事項與事實不符,公證機構就要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方面,是依法確實應當出具“公婆死亡證明”;另一面,又是開具這一證明確實存在很大的現實難度。如何才能有效化解、避免類似的公證證明困局(當然這起個案自有其特殊性)呢?除了法律人士指出的“走訴訟途徑”之外, 從事前預防的角度來看,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便立下遺囑,便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來處置身后遺產。不過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囿于“忌諱”、“不吉利”等觀念,大多數國人事實上都沒有“生前立遺囑”的意識和習慣。此前有媒體調查發現,“立遺囑人數不到1%”,而據日前央視“你立遺囑了嗎”的專題報道透露,“在我國民事財產糾紛官司中,73%都是因為沒有立遺囑而導致的糾紛”。

上述“公婆死亡證明”事件,在很大程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大多數國人都“不立遺囑”現實的一個提醒。如果未雨綢繆地提前立遺囑,不僅有利于避免身后產生各種遺產矛盾糾紛,也能從源頭上避免“法定繼承”所必然面臨的各種繁瑣證明手續;而從財產權角度來說,“生前立遺囑”也有利于更充分地維護和體現個人財產的自由處置權,避免“逝者尸骨未寒便爆發遺產爭奪戰”之類的悲劇。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遺產繼 “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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