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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政公益訴訟 貴州一檢察院狀告環保局
首例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院狀告環保局
貴州金沙“官告官”
“民告官”不稀奇,“官告官”還是頭一遭。
2014年10月,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檢察院對該縣環保局提起訴訟,原因是,環保局沒有對逾期不繳納排污費的企業進行處罰。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身份將行政機關告上法庭,這在全國還是首例。
“這是萬萬沒想到的事!過去都是我們將污染企業告上法庭,現在檢察院把我們推上了被告席。”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時,金沙縣環保局局長秦蓁頗感震驚。
一時心軟,環保局成被告
金沙縣城古韻廣場北側,29層的宏圓大廈如今已經封頂。這幢樓,為這座黔西北的縣城平添了幾分現代氣息,卻也是本文這起“官告官”案件的緣起。蓋樓的時候,周圍小區的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聲音太大,吵得睡不著覺”。他們多次向環保局舉報,但收效甚微。
環保局也有苦衷,他們曾經兩次向承建商發出繳納噪音排污費通知書,但施工企業確實存在困難,甚至連農民工工資都無力支付。
2014年9月,金沙縣檢察院發現這起線索,隨即下達檢察通知,10月13日,在環保局反復催促下,承建商繳納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費12萬余元。
金沙縣檢察院檢察長肖莉紅認為,環保局未按規定對逾期繳納排污費的行為進行處罰,是一種怠于履職的行為。10月20日,金沙縣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身份,將金沙縣環保局訴至有管轄權的遵義仁懷市法院。
“其實,整個事件,我們一直是在依法行政,只是考慮到企業的經濟困難,心軟了一下,沒想到就成了被告。”秦蓁坦言,一開始還是有些委屈的。“因為這起案子,我們也無意中成為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被載入中國法治進程的史冊。”
當了被告,腰桿卻更硬了
案情看起來并不復雜,卻具有“破冰”意義。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并未明確,是不是可行,法律上尚沒有明確界定。
貴州在環保領域提起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也有某種必然性。貴州是生態大省,正在加快建設全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以金沙縣為例,這個礦產大縣處于赤水河和烏江流域的上游,赤水河下游有著名的茅臺酒廠,這些年,金沙縣的環境質量總體不錯,地表水水質長期保持Ⅱ級,空氣質量優良率100%。
2014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規定:國家機關、環保公益組織為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涉及生態環境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意見》同時還明確,“人民檢察機關是公益訴訟的主體”。
目前,貴州部分基層法院設立了環保法庭,各級檢察機關也設立了相應的環境保護檢察機構。一個環境保護的司法支撐體系初具雛形。
審慎把握,避免司法權干預行政權
環保部門在執法中存在各種有形和無形的阻力,處境有時比較尷尬,這種現象并非金沙縣或貴州省獨有。金沙縣的這起行政公益訴訟,為破解這一窘境提供了一個有價值的思路和案例。
“雖然沒有開庭,但既然我們受理了此案,實際上也就確認了檢察機關作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這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是第一次。”仁懷市法院環境保護法庭庭長陳銘說。
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袁本樸在分析這起案例時表示,既要積極探索,也要審慎把握,在開展行政公益訴訟過程中,要注意避免導致司法權干預甚至代替行政權,因此在起訴前應設置必要的前置審查程序,配置合理的訴中和訴后程序,這樣方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首例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院狀告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