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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規定:市縣組織部長不得與同級書記同籍貫
原標題:湖南規定:市縣組織部長不得與同級書記同籍貫 不得擔任項目建設負責人
新華社長沙11月24日電(記者譚暢)組織部長一般不得與同級黨委書記同籍貫,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擔任各類項目建設指揮部負責人。湖南省委組織部日前出臺了《關于從嚴加強市縣黨委組織部長隊伍建設的若干規定》,力圖進一步提高組織工作科學化水平。
“文件名用‘規定’不用‘意見’,主要是為了多寫‘干貨’,避免內容大而全,確保開門見山、簡明扼要。”湖南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說。
這一規定從明確組織部長選任標準和條件、任職回避和交流有關規定、聚焦主責主業要求,到提出加強教育培訓、述職評議考核、日常管理監督、支持指導力度的措施,再到明確不勝任現職的情形,均從嚴提出要求。
《規定》提出,組織部長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一般不得與同級黨委書記為同一籍貫(出生地、成長地);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擔任各類項目建設指揮部負責人,一般不兼任其他部門或機構主要負責人;凡在德的方面評價不高、或廉政方面存疑、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的,一律不能擔任組織部長。
此外,這一規定還專門列出了不勝任組織部長職務需及時調整的“負面清單”,包括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造成嚴重后果;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本地選人用人出現重大失誤產生惡劣影響;解決本地選人用人突出問題上回避矛盾、不敢擔當等。(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湖南 市縣組織部長不得與同級書記同籍貫